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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原告宋子强与被告李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6-20 来源: 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住河南省西*县. 被告王??,男,汉族,1963年11月??日出生,住西*县. 原告陈??、李??、李??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原告宋子强与被告李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武民初字第 42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子强,男。

委托代理人:朱小武,张小付。

被告:李成山,男。

原告宋子强与被告李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武、被告李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宋子强诉称:2007 年 1 月 5 日,被告承诺给我购买化肥,我给被告付款后,被 告仅给我提供了部分肥料,剩余 15200 元被告不给我提供肥料,也不退现金。经我多次讨 要,被告才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以资金紧张为由给我出具了欠条。随后我多次往返向被告 讨要此款,被告一直未付。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15200 元及来回讨 帐的交通费住宿费 100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成山答辩称:欠原告钱是事实。打条后我还了 2000 元,现实欠 13200 元。

原告宋子强对此还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荥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证明一 份、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又名宋自强以及被告出具欠条的事实。被告李成山对上 述两份证据予以认可。

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李成山欠原告宋子强 13200 元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原、 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欠原告购货款, 在其不能交付货物时, 应当返还原告的购货款。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 1000 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子强 13200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205 元,原告负担 25 元,被告负担 1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娟 陪审员 苗永胜 陪审员 马爱霞 二 OO 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宋艳玲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9)武民初字第 429 号 (2009)武民初字第 429 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 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

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小武,张小付. 被告:李成山,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子强与被告李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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