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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答辩状,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张瑞秀与马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3-01 来源: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宏生,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潇然,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张瑞秀因与被上诉人马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张瑞秀与马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郑民一终字第 946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秀,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宏生,男。

上诉人张瑞秀因与被上诉人马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 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 37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瑞秀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宏生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 4 月 28 日 19 时 30 分许,原、被告在郑州市东风路 世纪联华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此事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调解, 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殴 打原告。

二、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后, 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

三、 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 双方保证以后不再为此事提出任何异议。

”原、被告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2010 年 2 月 12 日,原告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应激障碍(偏执) 。后原告因赔偿问题诉 至法院,要求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28 日原、被告发生打架后,虽然双方已达成保证以后 不再为此事提出任何异议的协议,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原、 被告均认可是被告不再打原告, 赔偿问题到法院另行解决。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向法院提交门 诊票据和诊断证明书、CT 单、处方予以证实,但门诊费票据显示的日期其中三张均发生在 2009 年 4 月 28 日双方打架之后的 10 个月之久, 不能证明是因为本次打架给原告造成的损 失,另外两张门诊票据显示的日期均在 2009 年 4 月 28 日之前,也不能证明是本次打架给 原告造成的损失, 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和处方显示的日 期也与打架的日期不符, 不能证实原告因此次打架造成的伤害, 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误工费和 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瑞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原告张瑞秀负担。

宣判后, 原告张瑞秀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被上诉人马宏生及其同事分别于 2009 年正月初九、2009 年 3 月初、2009 年 4 月 28 日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有恙,经常头 晕、头痛,无法上班。由于上诉人没有经济来源,所以直到 2010 年 2 月 12 日才去就诊治 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撤 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马宏生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张瑞秀述称被上诉人马宏生及其同事打伤 其三次,但只有 2009 年 4 月 28 日发生的打架事件有证据,其他两次没有证据,本院对于 上诉人所称的另外两次打架事件不予采信。

上诉人张瑞秀所提供的门诊医疗费票据有两张发 生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之前,有三张发生于本次打架事件九个月之后,不能证明是因为该 次打架事件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另外上诉人提交的 CT 申请单没有时间,提交的医院证明 书和处方均与打架的日期不符。

故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 精神损失费等各项 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 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上诉人张瑞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闫 明 崔 峨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二 O 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志娟

张瑞秀,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宏生,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瑞秀因与被上诉人马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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