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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03 来源: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被告吴艳丽,女,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系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坤诉被告吴艳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9...

原告万清田诉吴艳丽离婚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碚法民初字 1200 号 民事裁判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 1200 号 原告:万清田,男。

被告:吴艳丽,女。

原告万清田诉被告吴艳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代理审判员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清田、 被告吴艳丽均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清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 1995 年认识恋爱,1996 年 9 月 18 日结婚。婚后 于 1997 年 5 月 13 日生育一女万莉娜。

2005 年 6 月 6 日, 因双方感情不合协议离婚, 2007 年 12 月 13 日原、被告双方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没有明显改善,被告时常猜忌原告, 夫妻间缺乏信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万莉娜由原告抚养。

被告吴艳丽辩称:

不同意离婚。

夫妻之间时有争吵是无法避免的, 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关于原告万清田在家庭生活中的错误,被告愿意原谅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1995 年认识恋爱,1996 年 9 月 18 日结婚,婚后于 1997 年 5 月 13 日生育一女万莉娜,现年 12 岁。2005 年 6 月 6 日,因双方感情不合协议 离婚,2007 年 12 月 13 日原、被告双方复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有时为家庭琐 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原告万清田认为被告吴艳丽对其有猜忌,夫妻间缺 乏信任,遂于 2009 年 1 月 5 日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据,足以 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万清田与被告吴艳丽系自由恋爱结婚,虽然曾经协议离婚,但双方已 通过沟通和理解复婚,证明夫妻间已建立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生 活琐事有时发生纠纷, 对感情有一定的影响, 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 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希望原、被告双方都应该珍惜对方 和子女,共建和谐的家庭。故本院认为原告万清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对 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不准万清田与吴艳丽离婚。

本案受理费 120 元,由万清田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甘 玲 二 OO 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 健

身份证号510215197401265411. 被告:吴艳丽,女,生于1976年9月17日,汉族,重庆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10215197609175028. 原告万清田诉被告吴艳丽离婚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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