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 旅游,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高海良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

发布时间:2012-07-01 来源: 宽甸满族自治县

2014年6月10日... (以下简称“永安村五组”)因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高海良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宽行初字第 00004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海良,男。

委托代理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立新,男。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胡石昌,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先,男。

委托代理人张宇学,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新红,女。

原告高海良不服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于 2010 年 1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的宽甸镇永安小区第一号门市房系个体经营者刘强挂靠在汇通 公司自筹资金开发建筑的。2001 年 12 月 4 日,刘强以汇通公司的名义与原告高海良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强将其开发的永安住宅小区第一号门市房(49 平方米)以每平方 米 5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海良,汇通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刘强以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 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但双方未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高海良按约定向刘强交付了 全部购房款。县房产管理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2002 年 6 月 21 日,高海良向税 务部门交纳了房屋交易税。但该房屋刘强一直未交付给高海良。高海良因此于 2002 年 7 月 2 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汇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强交付该房屋。本院于同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02)宽民初字第 1149 号民事判决,判令汇通公司和刘强交付房屋。该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 高海良于 2002 年 11 月 28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年 12 月 18 日执行完毕。

2007 年 4 月 3 日本院以(2007)宽民监字第 23 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同年 11 月 16 日作出(2007)宽民初再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2)宽民初 字第 1149 号民事判决。高海良、刘强不服,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3 日作出 (2008) 丹审民再终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维持本院 (2007) 宽民初再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第三人张新红在动迁前的门市房(商店)为 48 平方米,于 2001 年 7 月被刘强拆迁,拆迁后双方没有达成回迁协议。2002 年 10 月 8 日,宽甸满族自 治县城乡建设局作出宽城裁字 2002 第 42 号裁决书,将拆迁人刘强在宽甸镇永安住宅小区 新建楼一层(临新开路齐文学被拆迁的原房屋位置)给予张新红安置 48 平方米门市房,并 于 2002 年 10 月 18 日送达。2003 年 10 月 23 日张新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 10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03)宽行执字第 1427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又将该房屋执行给了第三人张新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的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高海良 与汇通公司、刘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并经法院判决由汇通公司和刘强交付房屋,但拆 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是在法院判决未生效时作出的, 且该判决已经被依法撤销。

高海良作为房 屋的买受人,对讼争的门市房享有债权。而第三人张新红作为回迁户,由被告将讼争的门市 房裁决给被拆迁人,第三人张新红获得的是回迁权,它是物权的一种。原告高海良不是被诉 裁决的当事人,其对诉争的房屋只享有债权,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物权。因此 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海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退还给原告高海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核* 审 判 员 生 卉 审 判 员 孟 葳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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