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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04 来源:

申请执行人夏光荣,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安字镇前... 原告夏光荣与被告安字镇前寸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

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场才与被执行人东金字村民委 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4)乾民执字第 20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杨才,男。

被执行人乾安县署字乡东金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全彬,主任。

申请执行人场才与被执行人东金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9 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署字 乡东金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才借款本金人民币 5 600 元, 利息 5 640 元, 合计人民币 11 240 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0 元由被告负担。

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 申请执行人于 2004 年 4 月 2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

本 院于 2004 年 4 月 2 日立案执行, 并于 2004 年 4 月 5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 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 12 355 元, 其中本金人民币 11 240 元、案件受理费 560 元、执行费 555 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速初字第 436 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丛宪仁 王清江 王泽海 二 00 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葳

申请执行人杨才,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署字乡东金村. 被执行人乾安县署字乡东金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全彬,主任. 申请执行人场才与被执行人东金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署字乡东金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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