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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林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2-08 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日... 不过,记者从重庆市外经委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早在2013年5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1〕渝高法刑财执字第1-4-1号),载明彭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渝高法民申字第 780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素兰,女,生于 1949 年 4 月 3 日,汉族,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和平山 361—6—3 号 委托代理人殷豪,男,生于 1973 年 7 月 20 日,汉族,住四川省 邻水县黎家乡搭界寺村 5 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 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殷素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巴士公司)汽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 2007 年 3 月 12 日作出的(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 56 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 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殷素兰申请再审称; 原判决以政府内部文件调整本案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违反了民诉法;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承包 的车辆应是公交车,不属于社会客运车辆;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1998 年 11 月 16 日,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以 下简称总公司)与李庆新签订汽车经营合同约定;总公司将其渝 B 06354 号车发包给李庆新承包经营;车型为金龙 XMQ6730 型;核定 载客为 26 人; 社客编号 31290; 李庆新向总公司交经营底金 15 万元; 交保证金 2 万元;承包期限自 199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8 日;允许转让经营资格,但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总 公司负责贯彻和传达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以及主管部门和行业的规 定,以保证李庆新按规定正常营运;在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定该车 报废,应从其规定,经营期随即终止;并对承包费,管理费等予以约 定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约履行。1999 年 6 月 23 日,总公 司与殷素兰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其约定的内容除承包人变更为殷素 兰,殷素兰未交纳一次性底金 15 万元,承包期间变更为 1999 年 6 月 23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8 日外,其余内容与总公司和殷素兰签订的合 同完全相同。合同签订后,总公司将渝 B 06354 号车交给殷素兰经 营。2003 年 12 月 8 日,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渝 公交科文(2003)57 号文件,将总公司包括殷素兰承包的车在内的 107 辆车划归巴士公司管理。2004 年 7 月 27 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以渝交委财(2004)60 号文件批复巴士公司关于接收总公司 107 辆 车减免规费(养路费,客附费等)的请示,其内容确认巴士公司接收 的 107 辆车属于经营管理市场化(承包经营)的非公共交通企业的车 辆,不得享受公交车减免规费政策,该部分车辆应按规定继续缴纳规 费。2004 年 8 月,巴士公司向稽征部门申报了接收的 107 辆车的养 路费,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至车辆报废。

2005 年 6 月 10 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 (2005) 41 号通知, 要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该方案 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A 类控制区(是指主城九区)的出租 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使用 CNG 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 A 类区 行驶。

2005 年 7 月 14 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交委文(2005)227 号文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请示其草拟的《主城区 20 座及以上社会 客运车辆调整规范工作方案》 , 《规范整顿主城区客运市场工作方 案》 ,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和中巴车退出客运 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2005 年 8 月 10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 以渝府(2005)159 号文件批复,同意市交委按照渝交委文(2005) 227 号文件中的附件(一) , (三)的主要内容;根据渝府发(2005) 41 号文精神,调整规范的范围是主城区内持 922 线路牌运行的 20 座 及以上社会客运车辆;调整方式可采取一辆客车置换一辆定线客车 (CNG) ;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必须使用规定的 CNG 客车, 现运行的车辆达不到此要求的, 必须在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调整退出 等内容。

2005 年 8 月 30 日,根据渝府(2005)159 号文规定,巴士公司 通知包括殷素兰承包车辆在内的 107 辆持 922 线路牌的车辆承包人, 将车辆,手续交回巴士公司。2005 年 8 月 15 日,巴士公司编制提前 终止合同退款表,根据此表内容,巴士公司应向殷素兰退还保证金 2 万元,补偿(退还承包底金)款 41716 元。巴士公司收回持“922’ 线路牌 107 辆车后, 根据 159 号文, 及时注销了 107 块客运线路指标, 并对 107 辆车完清了报废手续。

殷素兰认为巴士公司未按 41 号文规定,对车辆进行限期改造使 用 CNG 能源,至其承包车辆被纳入 159 号文调整范围而提前报废, 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提前终止,是巴士公司违约造成的,故诉至原审 法院,请求判令巴士公司赔偿其损失 194142 元,诉讼费用由巴士公 司承担。

本院认为, 二审判决并未依据政府内部文件而是依据国家的法律 进行判决,故不存在以内部文件调整当事人纠纷的问题,殷素兰承包 的车辆是否为公交车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诉讼过程中,殷 素兰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包的车辆属于公交车辆。

殷素兰与巴 士公司的车辆承包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重庆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蓝天行 动’ ,要求涉案车辆提前退出经营。在此情况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合同的不能履行系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 当事人双方均无过 错和违约, 均不应承担违约和过错责任。

综上,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殷素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王江 严研 谢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公章) 二 OO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 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 151 号. 法定代表人段远...

天天630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诉人现以新的充分理由申诉---举证重庆市高级法院2000年9月8日(2000)渝高法刑二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和裁定维持的重庆市笫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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