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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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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 419 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水 利水土保持工作站与李培银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芷民一初字第 419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

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崇木,系该站站长。

被告李培银,男。

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水利水土保持工 作站诉被告李培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依法由审判员杨雁冰适用简 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诉称:

被告系原告的用电户, 多年来, 原告给被告供电,但被告拒付电费,至今被告已拖欠原告电费款 1661.1 元。经原告多次催 收,被告拒付。

被告李培银口头辩称: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电费款 1661.1 元,但原告应将供电价格 调低。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培银自愿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一次性交清拖欠原告的电费款 1661.1 元 (已付 清) 。

案件受理费 50 元, 依法减半收取 25 元, 由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水利水土保持 工作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雁冰 二 00 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国平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 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崇木,系该站站长. 被告李培银,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诉被告李培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杨雁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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