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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6 来源: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卓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

朱建玲诉李德兴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方城民初字第 12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建玲(又名朱祥玲) ,女。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男。

被告李德兴,男。

原告朱建玲与被告李德兴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建玲及其代理人王信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德兴经本院依法传 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建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1994 年 5 月 1 日在方城县城关镇民政所 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5 年 3 月 10 日双方生育儿子,取名李 x,1997 年 2 月 9 日 双方生育女儿,取名李 xx,随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抱着女儿(当时一周岁)回娘家居 住,被告一直不管不问,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迫于生活原告把女儿托给自己母亲看管, 自己独自外出打工至今,被告自原告离家后,双方互不联系,原告伤透了心,坚决要求与被 告离婚。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婚生女儿李 xx 随原告生活, 抚养费自己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

(2)方城县杨集乡杨集村村委证明一份。

被告李德兴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1994 年 6 月 28 日登记结婚,于 1995 年 3 月 10 日生育儿子李 x,于 1997 年 2 月 9 日生育女儿李 xx,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 xx 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 己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 ?O衷 牖椋 刺峁┏浞值闹ぞ莶牧现っ鞣蚱匏 礁星槿芬殉沟灼屏眩 栽 嬉 嫫鹚呃 罄牖榈那肭螅 驹翰挥柚 С 帧1桓胬畹滦宋吹酵ビ λ 撸 瞧涠员景傅蓖タ贡缛 姆牌 R谰 缦拢?不准予原告朱建玲与被告李德兴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朱建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刘 凯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二 O 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朝霞

原告朱建玲与被告李德兴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

原告朱建玲诉被告王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王海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原告张华敏与被告虎玉刚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华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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