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查询,吕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31 来源: 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

第三人张斌,男,汉族,73岁. 委托代理人张利平,男,汉族,34岁. 原告张桂梅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吕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 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开行初字第 2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某某。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 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吕某某、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参加诉讼, 第三人中国 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 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与其父亲吕某某一直居住在其父位于郑州市建新北街 11 号楼 2 单元附 16 号的房屋内,该房屋已于 1986 年 9 月 19 日取得了房屋产权,房产所有权证号 为 0005846。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继承时被告知,该房屋于 2000 年 3 月 28 日以转移后剩余房产的名义又将房产证办在了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 公司的名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 9901055287。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父亲合法取得并一直 居住的房屋产权被被告违法办理给了第三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 求 法院 依法撤 销被 告郑州 市住 房保障 和房地 产管 理局 为第三 人颁发 的郑 房权 证字第 9901055287 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

1、郑州市单位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 情况;3、郑州市单位房产勘丈审核表;4、郑州市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5、郑州市 房产分户图;6、计算书;7、登记类别转移后剩余房产;8、郑州市房产所有权证(编号为 0005846) ;9、出售通建房屋协议书;10、证明一份;11、收据一份;12、放弃继承权声 明书。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辩称,给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 任公司颁发的郑房权证字第 9901055287 号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合法,真实有效,请求法院 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房产勘丈审核表;3、登记审核表; 4、房产分户图;5、房屋所有权证;6、房改批文;7、证明;8、房产证存根;9、城市房 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郑房权证字第 9901055287 号房屋产权证及房产分户图。

根据法庭举证、质证情况,现对证据做如下分析与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 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认为原告之父吕某某于 1986 年 9 月 19 日通 过合法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居住至今, 是第三人提供了虚假手续导致被告为其办 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 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 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因第三人不到庭无法组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吕某某一直在其父吕某某位于郑州市建新 北街 11 号楼 2 单元附 16 号的房屋内居住,1986 年 9 月 19 日,原郑州市房产管理局为其 颁发了编号为 0005846 的房产所有权证。原告父亲吕某某和母亲宋金兰分别于 1990 年 7 月 4 日和 2003 年 1 月 14 日相继去世; 2000 年 3 月 28 日, 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 州有限责任公司以转移后剩余房产的名义又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涉案房屋的 房产证办在了其名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 9901055287。2010 年 4 月 6 日,原告通过其 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2010 年 4 月 20 日,河南省 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的(2010)郑绿郑民字第 1201 号公证书对此进行了公正,后原告到被 告处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该房屋的产权已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被办理在第三人名下,原 告认为原告父亲合法取得并一直居住的房屋产权被被告违法办理给了第三人, 严重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郑房权第 9901055287 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原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已为原告吕某某之父吕某某颁发了所有权证号为 0005846 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没有依法查清事实、查明 该房屋的权属状况的情况下, 就同一处房屋又为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 司有颁发了郑房权第 9901055287 号房屋所有权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在庭 审中承认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在 1986 年 9 月 19 日颁发的编号为 0005846 号房屋所有权证 真实、 有效。

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一 (目)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郑房权第 9901055287 号房屋所有 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整, 本院免于收??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炳 代理审判员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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