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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昌邑一中王迎春,原告王迎春与被告王根旺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9-15 来源: 离婚是原告好还是被告

委托代理人牛永和,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江、王??与被告王?、王??、都邦财产保险?????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

原告王迎春与被告王根旺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武民初字第 420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迎春,女。

委托代理人王德元,男,1956 年 11 月 29 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根旺,男。

委托代理人张萌、刘璐,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98 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1 年 7 月初 10 典礼,于 2003 年 7 月 10 日登记。婚后,被告在外经常喝酒、不务正业,不断发生吵嘴。2008 年 8 月 20 日,被 告和他母亲将我赶出家门,过春节也不叫回家,无家可归,气我浑身有病,现在还在县卫校 医院精神科打针、吃药治疗,每月药费 300 元,由娘家支付,长期吃住娘家,实在无法生 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嫁妆归原 告所有;3、原告药费、生活费,共计 5000 元由被告支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迎春与被告王根旺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财产:飞利浦 21 寸彩电一台、海信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 2 条归 原告所有,其余留归被告,于 2009 年 7 月 8 日前履行完毕。

三、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 175 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高金旺 索小生 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菊意

被告黄迎春,男,生于1984年1月4日(身份证号码50023919840104505X),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马喇镇龙溪村四组. 原告王晓花与被告黄迎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淮东街新村47栋2单元3楼6号. 委托代理人孙纪军,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傅向东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王??,工人. 委托代理人段咏(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法定代表人秦德文,总经理. 原告王??诉被告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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