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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2 来源:

原告王?与被告乾安县水?????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124号民... 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 (本文书还有37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查看全部内容及?号部分,请 登...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海鹏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村 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乾民执字第 11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孙海鹏,男。

被执行人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孙海鹏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 院于 2008年2月7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 317 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乾安县 所字镇图字村村民委员会于 2008 年 3 月 10 日前偿还原告孙海鹏欠款人民币 30 000 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 行人于 2008 年 3 月 17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08 年 3 月 17 日立案执行, 并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被 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来法院说明情况, 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317 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丛宪仁 审 判 员 王泽海 审 判 员 王清江 二 0 0 九 年 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葳

申请执行人刘俊江,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教师,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曲显臣,主任. 原告刘俊江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乾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与扶余县五家站镇公正村民委员会借款合...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海鹏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申请执行人田春海,男, 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 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达,村主任. 原告田春海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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