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QQ空间素材网 > >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 正文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12-08 来源:

彭金娥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 20 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 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行终字第 187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传明。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新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玉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宗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金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顺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海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林(张小玉)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国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付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建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秀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建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爱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成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建虎。

20 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郝建军。

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莫中厚,县长。

委托代理人施康,桐柏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 20 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 登记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3 日作出的(2009)桐行初字第 44-65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森、被上诉人陈新华等 20 名村民推举诉讼代表 人郝建军及委托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和第三人均系桐柏县回龙乡黄楝岗村中心庄组村民,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心庄组将辽子沟西坡及化石沟林坡作为一组分给马秀杰、陈新华、张 中茂(张永军之父) 、张克海等四户作为自留山使用,辽子沟东坡划给包括第三人张传明在 内的五户作自留山。

第三人随后通过购买、 转让等方式部分取得上述村民的林木和林地所有 权及使用权。

(2004 年)第三人张传明向桐柏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证书,其提交的林权所属证 明,虽经当地村、组和乡政府加章认可,但其内容显示申请登记的林地均为 84 年按国家政 策划分给张传明的自留山和自留竹园与客观事实不符。提交的 2006 年 6 月 26 日中心庄组 的村民会议记录系郭天明与第三人伪造。

林权登记公告中的签名郭天明也予以否认。

林权登 记申请与审批面积有差异 (如证中狼洞沟, 申请 36 亩, 审批 172 亩。

红石岩, 申请 38 亩, 审批 159 亩) 。林权申请表中 2004 年显示办证依据为会议记录,时间上亦不相符合。

庭审中原告、 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能向法庭提供第 074 号林权证书及所载具体内容。

原 告申请对第三人的(2006)74 号林权证撤回起诉,一审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传明办理林权证,依据的林权所属证 明及村民会议记录,均存在不真实情况,被告林业工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应是办证事实不 清。原告村民分得林木和林地,有权行使诉权,诉前申请行政复议,履行了前置程序,第三 人证件内容原告得知于 2007 年申请办证,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 (2006)第 073 号林权证,应予撤销。对于第 074 号林权证,三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本 及证载具体内容,无法针对性地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该诉讼,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 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 为第三人张传明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颁发的桐林证字(2006)第 073 号林权证书。案件 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张传明的主要上诉理由:一、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原告不具备诉 讼主体资格;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伪造村民会议记录错误;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 林权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利益错误;五、一审起诉前桐柏县林业局已受理林权争议,本案不 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六、南阳市人民政府(2009)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 能认定为履行了复议前置程序;七、村民会议记录不是颁发林权证的必要条件;八、本案原 告应当是中心庄组,而不应是 20 名村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林权登记行为。

被上诉人陈新华等 20 名村民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上诉人称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认定其 伪造村民会议记录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且不能自圆其说;四、上诉人称林权证没有侵犯 20 名村民利益理由不能成立;五、桐柏县林业局是否受理林权争议,不影响林权登记行政 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也不需要经过复议前置程序;六、村民会议记录是桐柏县人民政府进行 林权登记的唯一事实根据,因系伪造才导致林权登记错误;七、20 名村民因自己的合法权 益被侵犯,完全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为上诉人所发林权证所依据的权属依据 错误, 但判决理由却是办证事实不清, 政府是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符合办证要求的材料办理的, 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政府只是对相关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看出材料是否真实, 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 证载面积与申请面积不符是因为申请登记范围的面积与实际不 符,经核实后确定的。

本院查明:

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张传明办理林权登记时张传明使用的姓名为 “张传名” , 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 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 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 被诉林权登记行为发生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一审原告称他们是 2007 年 8 月申请林权 登记时才知道他们的林地被政府登记在张传明 (名) 名下, 但没有证据证明桐柏县人民政府, 告知了本案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 而本案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 间是 2008 年 8 月 30 日,因此一审原告于 2009 年 7 月 7 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没有超过 2 年的起诉期限。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新华等 20 名村民认为桐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 人张传明(名)进行林权登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林地使用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原告的起诉条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桐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传明(名)进行 林权登记所依据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和“林权所属证明”, 经一审庭审举证、 质证查明 的事实,证明系张传明(名)与时任村主任的郭天明私下伪造的,所谓的村民小组会议纯属 子虚乌有, 会议记录上签名及指印系张传明及郭天明所为。

因此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张传明 (名) 进行林权登记便失去了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4、本案为林权 登记纠纷,桐柏县林业局是否受理林权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均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 理。一审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 50 元,由上诉人张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大 勇 审 判 员 周 春 合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 O 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拥 军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2009)南行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传明.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新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盛... 县长. 委托代理人 {施2X} ,桐柏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

原告陈新华,男,1945年生. 原告盛玉莲,女,1951年生. 原告陈东远,男,1980年生. 原告陈东辉,男,1982年生. 原告张宗茂,男,1941年生. 原告张永军,男,1971年...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q0bSKJ646ggWCtwL.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上诉人张传明因一审原告陈新华等20名村民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传明林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