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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判决书,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民间借贷案二审答辩状,孙静与李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8-20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2014年6月27日...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8号 上诉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牛超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

孙静与李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 71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静,女。

委托代理人陈立学,系孙静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福,男。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静与被上诉人李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秋福于 2008 年 7 月 22 日诉至 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静归还借款 10000 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 1926 号民事判决,孙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静及其委 托代理人陈立学、 被上诉人李秋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 年 10 月 21 日,孙静借李秋福现金 10000 元,并给李秋福出 具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壹万元整(10000).五三一.孙静.2006 年 10 月 21 号”。该 款经李秋福多次讨要,孙静未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质证权 利。孙静借李秋福 10000 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予以确认。现李秋福要求孙 静归还借款 10000 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孙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偿还李秋福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为 25 元,由孙静负担。 孙静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其分两次向李秋福借款 13000 元,但借款均已全部 归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秋福的诉讼请求。

李秋福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孙静二审提交的证据有:1、孙静与李秋福间的账目往来表一页,其中该页上半部分 “李秋福……以上共计叁仟柒佰柒”及下半部分“2007 年元月 19 号下午 830 元”为李秋 福本人所书写,其余均为孙静自己所写;2、证人李**、孙**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孙静曾归 还李秋福 2000 元现金。以上证据证明孙静已归还欠款 13000 元。

李秋福质证称:证据 1 账目往来表上半部分确为其书写,但该 3770 元即为诉状中所 称孙静归还的 3000 元;其余内容均不是其所写;证据 2 李**、孙**与孙静存在利害关系, 且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 1,李秋福对上半部分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下半 部分,为孙静自己书写,因李秋福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 2,李秋福不予认可,且 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 年 8 月,孙静借李秋福现金 3000 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 条,借叁仟元整.孙素梅.2006 年 8 月”。同年 10 月 21 日,孙静借李秋福现金 10000 元, 并出具借条载明:

“借条, 今借到壹万元整 (10000) .五三一.孙静.2006 年 10 月 21 号”。

后孙静归还现金 3000 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用商品折抵欠款等方式归还欠款 3770 元,余 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孙静向李秋福借款 13000 元,双方形成借贷关系, 孙静应及时归还借款; 李秋福自认孙静曾归还 3000 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孙静通过银行转账、商品折抵欠款等 方式归还的 3770 元,李秋福辩称该款即为孙静所归还的 3000 元,因孙静不予认可,李秋 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为同一款项,本院对李秋福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该 3770 应从 欠款中予以扣减,则孙静尚欠李秋福 6230 元未归还,现李秋福请求孙静给付欠款,本院予 以支持。综上,孙静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导致本案部分事实未查清,故本案一、二 审诉讼费均应由孙静负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 1926 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孙静于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李秋福 6230 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减半收取为 25 元,由孙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孙 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振军 审 判 员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段雪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娃娃

上诉人孙静与被上诉人李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秋福于2008年7月22日诉至济源市人... 二审诉讼费均应由孙静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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