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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8 来源: 行政赔偿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砚诉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2010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 [2009]114号《通知》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组建济源市住房和城...
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渑行初字第 07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砚,男。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雄。
委托代理人翟涛。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砚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2010 年 12 月 17 日,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行辖字第 1 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2010 年 12 月 27 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三行辖字第 10 号 行政裁定书,“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下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砚,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翟涛、姚劲 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砚起诉称,其于 2010 年 2 月份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济政 [1992]92 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告在 2010 年 3 月 12 日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 答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被迫在 2010 年 5 月 18 日向济源市中级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造成原告误工减少收入以及支出打印费、复印费、电话费、邮寄费、差旅费等直 接经济损失, 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重大伤害。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 职责迫使原告提起诉讼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00 元。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针对原告提交的信息申请,答辩人已及时履行了信息公 开职责,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定理 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 定额发票 4 张; 2、 (2009) 豫法行终字 00132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 份。以上证明其主张赔偿数额成立。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过公开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发票上没有注明日 期,且不是本案所发生费用;对证据 2,不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 1, 尽管客观真实,但没有相关日期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时间,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不符 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原告提交的证据 2,属于人民法 院的生效裁决文书,依法有效。
依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 年 2 月,原告李砚向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提供济政[1992]92 号《关于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年 3 月 12 日,被告受理该申请。同 年 6 月 8 日,被告将该通知以速递方式邮寄原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 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请求国家赔偿得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以(2011)渑行初字第 06 号行政判决书已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判决驳回原 告李砚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砚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下页) 审 判 长 茹育俊 审 判 员 赵小锁 审 判 员 张仁海 二 0 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华
原告李砚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2010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09)豫法行终字0013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判决书 1份.以上证明其主张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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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砚,曾用名李实现、李实线,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素萍,市长. 原告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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