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吴邑智与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

发布时间:2012-11-17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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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邑智与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苏民初字第 1272 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苏民初字第 1272 号 原告吴邑智,女。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特别授权) ,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观山洞村一组) 。

负责人吴章彬,系该组组长。

原告吴邑智与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益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邑智的委托代理 人李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观山洞村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 1986 年出生于被告组,其户籍一直在被告组,是被告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期间,被告还将所征部分土地款分配给了原告。2010 年,政府再次征收被告部 分土地,被告按组上每人 140 000 元予以分配。但被告却以怀疑原告有非婚生子,违反被 告制定的“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为由,未将上述款额分配给原告,经多 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 140 000 元,并由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原告是被告的组民。

2、医保诊疗手册,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的组民,享受了村民小组组民应享受的权利。

3、 (2011)苏民初字第 123 号民事判决书及观山洞一组土地、户口管理及征、租地 款分配决定,拟证明被告组每人可分土地补偿款 140 000 元,且被告组上土地、户口管理 及征、租地款分配决定中关于原告无权享受土地补偿款的条款是无效的。

4、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司法所证明,拟证明白鹿洞司法所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 解没有达成一致。

5、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证明,拟证明被告没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给 原告。

6、吴章保(系原告吴邑智父亲)存折,拟证明原告家里有七人,但被告只分了 6 个 人的钱共计 840 000 元给原告家,没有分原告的钱。

7、 观山洞村一组的分配表, 拟证明被告组上 2010 年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 140 000 元,没有分配给原告。

被告观山洞村一组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均予采信,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吴邑智于 1986 年 6 月 1 日在被告处出生, 户口至今落至被告观山洞村一组。

2010 年,被告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而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按组上组民每人 140 000 元 予以分配,但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非婚生子,而对其未予分配。原、被告多次协商,且经白鹿 洞镇司法所调解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院认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原告吴邑智从出生即为被 告组民,且其户籍一直未迁移,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被告因土地征收而获得的 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款 140 000 元的请求,本院予以 支持。

被告因怀疑原告在外非婚生子, 违反了组上的土地、 户口管理及征、 租地款分配决定, 而未予原告分配的主张,因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 是否非婚生子,被告可向有关计生部门反映,由相关计生部门对其行为予以处理。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邑 智土地分配款 140 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100 元,由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雷小明 谢萍瑛 周崇高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丽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 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 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 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原告吴邑智,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外出打工,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一组(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特别授权),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观山洞村一组). 负责人吴章彬,系该组组长. 原告吴邑智与被告苏仙区白鹿洞镇观山洞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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