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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最难就业的十大专业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二章 聘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三章 考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四章 工资与给付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第五章 员工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六章 员工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七章 仪表与行为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八章 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十章 奖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十一章 福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第十三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十四章 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十五章 资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十六章 其它制度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十七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为 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并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 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据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 本规章之专有名称如下:

一、公司---即指广州**公司; 二、经营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员工---每位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为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 书内规定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而应履行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五、 职务行为---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 务的个人行为; 六、 工资---员工履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订合同书或国家法 令规定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奖励---对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八、警告---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记录; 九、小过,大过---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记录; 十、 厂牌---员工身份之证明卡; 十一、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规定应给公假者; 十二、公出---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厂)办理公务; 十三、出差――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广州市以外地区者。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一、 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 员工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 凡员工触犯《就业规章》,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 经营管理者为公司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就业规章》。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 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 《招聘申请》 , 送总务人事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六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 政府规定不得雇佣者(未满 16 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 应聘人员面试时由总务人事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 向总务人事提供有关证件; 三、 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 经总务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 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 呈总经理批准录用; 七、 资料转回总务人事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 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 居民身份证; 二、 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 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 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五、 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明表; 六、 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彩大 1 寸照片两张; 七、 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 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 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 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事、 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员工入职培训、安全三级培训由总务人事统一安排,其他培训由各用工部门填写 《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公司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员工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辅导人 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 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就业规 章》等资料。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 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 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 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HKN 新员工评定表》, 由本部门主管及总经理确认后,送总务人事处。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 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 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研发及公司认定其有 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 下列资格:

一、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 岁以上公民; 二、 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 责任:

一、 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 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 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 总务人事处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 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 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戒、解雇及考 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需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 员工若借故推诿、 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 公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六条 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周一至周五 8:30-12:10 8:30-12:20 10:00-10:10 12:50-17:20 13:00-17:20 15:00-15:10 二楼车间工作员工 一楼及夹层工作员工 全体员工工间小休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

第十七条 打卡 一、 员工每日上下班时, 应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

打上 (下) 班卡应于规定上 (下) 班时间前(后)三十分钟以内打卡; 二、因指纹问题未能打卡者,由总务确认处理。

第十八条 忘打卡 一、员工忘打卡者,可填写《补卡申请书》并由本人亲自送至总务处,经总务及所 属部门部长共同确认后,呈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总务予以补卡。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者,不给予补卡,并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总务批示的,总务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

四、一 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 30 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

1、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 2、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3、不服从合理的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6、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迟到、早退超过 2 小时者,按旷 工一天论。

四、员工连续旷工超过 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5 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 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 员工出差当日不回公司的应提前一天应填写《外出申请单-出差申请书》,呈部门 主管并经总经理助理、总务核准后留总务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将批 准后的《外出申请单-出差申请书》交至门卫室,门卫拿到《外出申请单-出差申请书》 后方可放行。出差有关费用申报,依据附表五《HKN 员工出差补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出 一、办理: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出入厂者,应填写《外出申请表》 呈部门主管并经总经理经理、总务批准后将《外出申请表》交至门卫室方可公出; 二、保安员于每日下午十七时前将前当日《外出申请单-出差申请书》汇总送总务 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元旦一天 二、春节放假 三、清明节三天 四、国际劳动节三天 五、端午节一天 六、中秋节三天 七、国庆节七天 以上为公司应放假之节日,节日放假天数参照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 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八、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1、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依照政府法令应公假者。因参加社会活动,需 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给予公假。

2、工伤假:(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按照工伤有关规定计发) A、员工因工作、执行公务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己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及 时告知所属部门部长及总务部长安排处理,经报获工伤保险部门审批的工伤,按工伤有 关规定休假、计发工伤待遇。

B、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 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 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及部长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C、事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当月工资/平均工作天数×事假天数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D、申请事假,主管或部长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4、病假:(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持医院证明,可 申请病假。) A、 请普通伤病假员工诊断治疗后需补交医院诊断证明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 (附 病情报告)至总务,以作为请假单的附件存档备查。

B、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处分。

C、普通伤病不发工资,若伤病较重需停工治疗 3 天以上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及 出院小结,填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申请》,按有关文件规定 申请医疗期待遇工资 5、婚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 工资照发,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广州,则以下假期含路途时间:

A、一般婚假 3 天; B、晚婚婚假 13 天(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 C、请婚假应附政府相关单位核发的结婚证复印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E、婚假应在政府相关单位核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后的一年内休假。

6、丧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工资照 发,如奔丧地点不在广州,则以下假期含路途时间:

A、员工的直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给丧假 3 天,工资照发; B、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如果员工的配偶是独生子女,给丧假 3 天,工资 照发;如果员工的配偶是非独生子女,给丧假 1 天 ,工资照发; C、员工的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 1 天,工资照发。

7、产假、计划生育假:

A、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或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含 产前休假 15 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女 24 周岁)另加 15 天。产假期间工资公司先代发,待员工申 请的生育险待遇金到达公司账户后,公司将扣回产假期间代发工资部分,根据多退原则 将生育待遇金的其余款项退给员工本人; B、已婚女员工怀孕后流产者,相关待遇按“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计发; C、请产假须提交婴儿预产期证明; D、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的工作量。

E、男职工享受 2 天陪产假(公司福利),另外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职工 享受由生育保险支付工资的 10 天假期; F、行节育、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节育、绝育手术证明、计生办证明按国家 相关计生规定分别享受 2 天、21 天的计划生育假。假期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H、女员工从怀孕第 16 周至分娩期间,每月给予半天定期孕期检查时间;怀孕期 间,每天上、下午各有 15 分钟补充食物时间;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上、下 班各有 30 分钟的喂奶时间,因交通影响无法每天哺乳者,可累积后进行补休。享受孕 期检查、加餐、哺乳时间,均需经由所属部长向总务申报批准,之后上述时间按正常出 勤处理。

I、根据计生办出具的妇检通知书可申请 1 小时妇检时间;利用节假日进行妇检的, 提供由妇检部门盖章页的计生服务证复印件,可享受 1 小时补休。

8、年度有薪休假(年休假):

A、 给假标准:

员工进入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后, 可享有 5 日年度有薪休假之福利; , 具体休假标准参考附表《年休假规定》; B、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休假:

1)、 试用期员工; 2)、 服务年限未满一年者; C、年休假核算方式 1)、年休假以入职月份为结算月; 2)、原则上每年的年休假应当年安排休完,若因工作原因未能在两年内使用 者,可提前一月申请按工资方式结算; D、员工年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 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休假的权利。

E、入社 4 年内(含四年)的员工允许记待扣年休 5 天,其中这里的待扣年休必须 是公司安排的统一年休假,工龄满 5 年后,需将待扣年休一次冲减个人年休 2 天,第六 年冲减 3 天。若中途离司,则在最后一月的工资中将待扣年休一次性冲减。

9、生日假 以身份证或护照上生日日期为准, 员工可在该日期前后 15 日内休生日假 1 天, 该假属公司福利,照常计发工资; 10、三八妇女节假 女员工三八妇女节公司给予半天年休假,该假可在一年内安排使用; 11、探亲假(有薪假) A、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间接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 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 5 天; B、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间接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且在公休日不能团聚的, 未婚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假期 5 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 没四年给予一次, 假期 5 天; C、每年 7 月份进行探亲人员资格复核,同一年中只可申请一次探亲假; D、公司直接员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给予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因工作 岗位的特殊性,不能安排探亲假的,可将 5 天假期及来往路费(火车硬卧标准)以工资 形式补回; E、有休探亲假资格的员工同时可享用年休假,休探亲假必须在休假前一个月填写 《探亲休假预定表》申请,并得到所属部门部长及总务部长、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的批 准。

F、休探亲假原则上只允许坐硬卧以下的火车或公共汽车,报销路费在 1,000 元以 内,只限于探亲者本人路费费用,休假前必须填写《休探亲假登记及日程表》,住宿费 和的士费不给予报销,所报销之单据与休假日期必须相符,公司不安排车辆接送。

12、补休假 补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九、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 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 主管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明。本公司员工请事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节日,则不予 计入请假期内。部门主管(不含)以下人员的请假,3 天以内者,由部门主管、部长、 总经理助理、总务部长批准,3 天(含三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 员的请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其中病假如不能提前请假,均需直接打电话给所属部门主 管或部长请假,其它假均需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十、全勤(全勤工资)规定:当月入职(非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离职(非当月最 后一个工作日)者无全勤;当月有迟到、矿工者无全勤;请假满足提前三个工作日审批、 当月事假天数不超 0.5 天论全勤;请病假附有镇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发票收据 等论全勤。

十一、 因私外出:

A、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需填写《请假单》及《外出申请表》,经主管、 部长、总经理助理、总务签署后方能外出。

B、员工因私外出,不填写假单和外出表而离开公司并不听门卫制止者,一律视作 擅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 工资与给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章所称工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补贴 工资等,并以人民币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第二十四条 工资结构 一、 基本工资:依广州物价状况及个人学历、职位、工种、工作经验等核定给付; 二、 补贴工资:

特技:适用于有特殊技能的工种; 绩效:根据个人表现每年检讨而定; 物价:合同工每人 150 元/月; 膳费:每人每月补贴 160 元(不食公司午餐的员工); 勤务:根据工作年限而定(标准见附件《勤务补贴规定》); 交通:根据居住地与公司距离而定(标准见附件《交通补贴发放规定》); 保健:女性员工特殊的生理保健补助; 通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的联络费用(需申请); 餐补:晚上加班 2 小时及以上的直接员,7 元/餐; 工位:适用于特殊工种补助(按公司规定); 特殊补贴:根据现时所住地理区域不同(住南沙区员工每人 150 元/月,住南沙区 以外员工每人 330 元/月)所发的补贴; 全勤:部长、副部长以外全体员工,100 元/人/月(享受条件见第三章考勤中第 十一项:全勤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 10 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 1 日至 31 日的工 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发放。

员工工资将可能在如下情况下发生调整:

一、工资常规调整,即指每年 7 月公司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 大幅度变动而相应调整员工工资。

二、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职位晋升, 而与之相对应的工资调整。

三、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时的调整。

四、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 之内。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情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一、试用期内公司决定辞退之员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员工自行提出辞职情况:

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 3 天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 员工权利 第二十七条 侵犯。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享受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

每个员工有享受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不容 第二十九条 有按就业规章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 第三十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之权利。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就业规章》的指 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 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总经理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名义之惩戒、报酬、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理机 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 员工职责 第三十六条 员工职责 一、员工务必遵守公司之规章制度; 二、员工对公司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员工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厂牌; 四、厂牌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申请,连同工本费 2 元,送总务部门补发新证, 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厂牌;损坏时,应至总务部门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员工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八、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公司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员工务须爱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 十三、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总务人事部门报备 之: A、员工之住址; B、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C、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D、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厂牌、 钥匙、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必须偿还了结。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他人安全。

第四十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员工与公司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系。

员工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 并应注重本身和顾及 第七章 仪表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员工须仪表端庄整洁。

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员工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保持请示口吻。

遇客人来公司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意维护公司形象。

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 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 并注意简明扼要。

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讲究公德,尊重他人。 第八章 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九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 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 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员工招聘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一律由总务人事 部门按既定的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部如有 亲属关系的员工, 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 公司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A、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B、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C、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A、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 任的工作; B、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C、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D、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 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 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 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 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 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 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 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 第五十六条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付佣金 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第五十七条 交际应酬 一、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二、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三、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 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 应谢绝参加。包括: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 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 一、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 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三、管理人员、涉及技术资料的人员严禁泄漏公司技术机密。

第五十九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 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 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六十条 禁忌事项 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对公司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五、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他人权利,携带枪弹利器、散发传单、 损毁公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 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个人目的之行为; 七、潜进异性宿舍; 八、未经许可携带公物或文件资料外出,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拍照,或私自带外人入 公司; 九、未经许可张贴标语、召集群众公开演讲,募集捐款; 十、非专业机械操作者,禁止图试或操作机械; 十一、不得使用公司之工作装备供作私人使用; 十二、上班时间内不得穿着污秽、袒胸露背衣服或打瞌睡、躺卧睡觉; 十三、男性员工不得长发披肩,头发应剪理整齐; 十四、禁止穿着拖鞋、赤脚、赤膊进公司; 十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炊具烧煮或擅自篡改、添设电气装臵。

第六十一条 员工违反上述事项之一者,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惩罚事项酌予处分。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以确定员工将来之职位, 公司将举办职业 训练。

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 结训后须进行考核, 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 副本送总务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六十三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六十四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

公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 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 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六十五条 非公司委派的学习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 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

属下列情况的学习, 公司可报销学习费的 80%。

一、所学知识与工作有关,能在工作中运用; 二、试用期满后,学习者提交申请,得到部长及董事长批准; 三、必须取得毕业证书(或成绩表)才能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如成绩不合格,公司 不给予报销费用; 四、享受以上待遇后,员工须在公司服务 2 年以上,否则需将公司负担的学习费用 退回公司。

第六十六条 绩效考核 公司每年 7 月份对员工上半年工作进行考核, 次年 1 月进行上年的总考核一次。

公司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面性的员工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条件。所有办理考核人员不得 徇私舞弊或错误, 且应保密不得传播。

每次考核后, 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对下属开展面谈, 帮助员工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提 高的意见。凡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与各层管理人员面谈后,将进行岗位调整或培 训,在岗位调整或培训后两个月内,将由用工部门主管、部长对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 仍不合格者,公司可能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晋升 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公司坚持内部晋升为主、外部 引进为辅的原则。

工作勤奋、 表现出色、 能力出众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职务晋升:

一、具备诚信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绩效显著; 三、个人工作能力优秀; 四、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中上水平; 五、对所晋升的职务有兴趣; 六、具备其它与职务要求相关的综合能力和培养潜能; 七、已参加过晋升职务须接受的系列培训,成绩合格; 八、达到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要求。 第十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一、奖励区分为:

A、嘉奖 B、小功 C、大功 二、惩戒区分为:

A、申戒、 警告:

书面检查检讨书 B、小过: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过失 C、大过:较严重的(如涉及法律法规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D、降级:

调整职务等级 E、解聘: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十九条 奖惩关系: 一、 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二、 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 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四、 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五、 三次大过即予解聘(开除); 六、 奖惩事项列入年终考核及升迁之考评。

第七十条 员工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公司规定者,应予惩罚。

第七十一条 员工奖励资格如下: 一、工作效率明显出众者; 二、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全力完成任务,是众人之楷模者; 三、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四、在工作上有提案、发明或革新,并收到实效者; 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突出,为公司避免损失者; 六、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一、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成果者; 二、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三、爱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四、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第七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二、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材料减低成本, 获得优良成果者; 三、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四、抢救变故或灾后修缮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五、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六、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员工楷模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一、对历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二、改进生产技术使其发挥最大功能,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三、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四、防治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舞弊、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期即时奖励。公司另设定月度优秀员工、年度特别奖、优秀团体奖等。

月度优秀员工在每月由所在部门评出在工作中尽职、高效、协作的员工,公司发放现金 奖励 100 元/人;年度特别奖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部门根据对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态 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的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在年终大会上授予 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五周年、十周年、二十周年,将获 得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的纪念奖杯及相应的勤工奖金。

第七十五条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以记申戒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 者; 二、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轻微者; 四、初次不服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使用公物不爱惜,情节轻微者; 六、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七、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者; 九、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十、未在指定区域吸烟者; 十一、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十二、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私自外出者 十四、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十五、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第七十六条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一、对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肇轻微事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四、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厂参观者; 六、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法利益者; 八、以不实理由或证明请假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三、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损失者; 四、任意浪费使用原物料或损坏公物者; 五、发现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主管者,或对相关业务作虚伪陈述及故意隐 匿不报者; 六、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七、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八、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九、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 十、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十二、泄露公司机密者; 十三、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或上班前喝酒带酒上班者; 十四、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十五、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六、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者; 第七十八条 员工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降级处分: 一、一年内累计记两次大过者; 二、对公司授于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三、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 五、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第十一章 福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 依实际需要提供各项培训教育活动, 提高工作技能。 第八十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国家和本地区之规定办理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另购团体意外险及交通意外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单位 10%、个人 10%。

第八十一条 为了员工身心健康和及时发现隐患, 每年六月份左右组织员工参加体 格检查,以及疫病流行时进行预防注射。

第八十二条 福利费 一、员工结婚填写《福利费申请表》附结婚证复印件,领取喜庆费 200 元; 二、员工生子填写《福利费申请表》附出生证复印件,领取喜庆费 200 元; 三、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填写《福利费申请表》附死亡证明复印件,领取丧费 200 元; 四、员工生日,公司每月统计当月(按身份证上出生日期)生日员工,集中发放生 日贺金 50 元/人; 五、节日慰问金,中国传统节日发放,发放金额由公司每年检讨制定;三八节女员 工 50 元/人,半天年休假(时间自行安排); 六、奖学金, 本公司员工子女在一学年的期末考试中,获得班级或年级前三名者, 凭学校证明、奖状,由公司统一统计后,集中发放每人 500 元的教育奖励。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 例如公司文体 活动、团年晚会、旅游等。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 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八十四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 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

A、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 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人员离 职应提前 7 天提出申请,但视实际情况经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 完备离职手续 员工申请离职者在离职前均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 按旷工处理,并在工资中扣除公司损失。离职手续包括:

一、提前 30 天填写“离职申请”审批; 二、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钥匙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总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 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员工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 费用。

七、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八、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九、 辞退或开除之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本公司。

第八十六条 离职面谈 离职前, 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事部门或员工上司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 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八十七条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代表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诉,公 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三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八十八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根据需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十九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 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厂区失火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入救火工作; 六、为照顾员工之健康,公司将视需要办理健康检查; 七、公司有权禁止或解雇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 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八、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 报告。 第十四章 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第九十条 终止劳资聘用关系区分 一、员工自请辞职; 二、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三、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四、因法律裁决而解聘; 五、因年迈而终止劳资聘用关系。

第九十一条 自请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 3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5 天,均视为自请辞职论,公司将予除名。 第九十二条 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一、本公司将依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准或经劳资双方之同意而终止聘用关系;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有违规违纪或经用人部门评定不合格者,公司可即时终止任 用; 三、员工生病逾医疗期未痊愈或患恶性传染病者,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四、公司为裁减冗员而解聘; 五、员工解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公司即予解聘; 六、 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关规定办解聘,不发给遣散费 或补偿金:

1、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2、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3、对上级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4、诱惑、怂恿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5、员工在公司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者; 6、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有伤风败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7、携带枪弹利器或其他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8、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 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 9、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 者; 10、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或在厂内喝酒者; 11、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 12、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13、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14、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 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15、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 16、屡教不改,仍坚持对主管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 17、品行不羁,足以危害公司或职工利益者; 18、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 19、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20、年度内功过相抵后,仍积满二大过者; 21、违反安全管理规则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 22、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 23、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 24、按照业务管理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

第九十三条 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一、本条规定是按劳资双方不须任何步骤或有关方面之核准而自行终止聘用; 二、因法律规定而终止聘用关系,是基于下列情形:

A、试用工或特聘工因试用不合格; B、合同期满; C、员工本人死亡。

三、因法律关系而终止雇用者,不须作任何解释说明。

第九十四条 因法院裁判而解聘 因员工触犯刑事,经起诉尚未判决前,将暂予无薪停工,若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得 予解聘。

第九十五条 因年迈而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一、员工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职员 55 周岁),公司基于法定退休年 龄而终止关系;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工作者,公司以劳动法解聘。 第十五章 资遣 第九十六条 资遣条件 一、亏损或业务紧缩致使经营严重困难,需裁减冗员时; 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须裁减人员; 三、员工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亦不宜改调其他工作时; 四、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五、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 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时。

第九十七条 因前条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预告之。 未经预告即终止劳动合同者,发给三十天之预告期间本人工资。

第九十八条 资遣费。

本公司正式员工经预告被终止劳动合同时, 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作为 第十六章 其它制度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一、意见调查 公司通过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书面或面谈方式向员工征询对公司业务、 管理等方面的 意见,员工可完全凭自己的真实想法反馈而无须有任何顾虑。除此之外,员工可主动通 过总经理信箱等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

这些意见与建议将成为公司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 中的考虑因素。公司虽不承诺员工的每一项想法均能实现,但公司会给员工以相应的答 复。

二、申诉程序 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 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申 述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述书必须具名,否则有关申述 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直至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但公司鼓励员工采取 逐级申诉的渠道反映情况;当员工有认为不方便时,可向总务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提 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总经理申诉。但当员工认为有必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诉时,可以向总 经理信箱投申诉信以及直接向总经理当面申诉。

合理化建议及申诉制度 各级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 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或面谈方式通报给申诉 者和总务人事部门。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仍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部门申诉。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就业规章》经工会代表表决,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一百零一条 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规章一切内容, 并不得以未悉为由而免除责 注:1、本《就业规章》解释权归广州**公司所有; 2、对本《就业规章》应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定作正确理解,本规章条款亦构成劳 动合同的一部分。对本规章内容,如有不甚详尽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总 务部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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