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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8 来源: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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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广山诉张喜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太民初字第 156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广山,男。

委托代理人李金礼,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英,女。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男,1955 年 1 月 2 日出生。

原告董广山诉被告张喜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董广山诉称,原被告于 1980 年经人介绍结婚。婚生二子一女均已成年。多年来 原被告一直未建立感情,特别近几年来,原被告长期分居长达六年之久,既无夫妻感情,又 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喜英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结婚 28 年来,双方感情一直不错,自从原告 外出打工之后,被告两年都去原告那儿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共同居住,到目前双方感情未破 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80 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均无 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主房三间,配房三间,平房一间及树木。原 被告所主张共同债务均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 原被告结婚多年, 夫妻感情一般。

原告外出打工期间, 被告经常去原告处, 且原被告的子女的证言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成彻底破裂的程度, 故原告要求离婚 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董广山与被告张喜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清淮 审判员 胡照永 审判员 张 辉 二 00 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军

原告董广山诉被告张喜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原告张喜英诉被告任刘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案例标题】杨风莲与张红甫、张喜英、张红英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10)平民二终字第741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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