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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原告王海绍诉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案例标题】原告蒋秋艳与被告唐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道民初字第696号 【审判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本文检索关...

原告王海绍诉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淇民初字第 257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海绍,男。

被告刘晓强,1975 年 8 月 2 日出生,汉族,淇县公安局干警。住淇县朝歌镇红旗南 路。身份证号:410622197508020571。

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受理了原告王海绍诉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刘晓强于 2010 年 1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王海绍饲料款 10000 元,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王海绍下欠饲料款 29600 元;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 700 元,其中原告王海绍负担 400 元,被告刘晓强负担 300 元。

其它无纠。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孟凡洲 代理审判员 段绍光 代理审判员 王玉柱 二 0 0 九 年九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康利利

住淇县朝歌镇红旗南路.身份证号:410622197508020571.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王海绍诉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晓强,男,35岁. 原告孟元元为与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

被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0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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