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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东屯渡农场及原审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11 来源:

委托代理人李志宏,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乡县金洲新区管委会、宁乡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及原审被告宁...

上诉人 XXX 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东屯渡农场及原审第三人长 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 0485 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 048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东屯渡农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范伟民,场长。

委托代理人严松林,男,1965 年出生,汉族,农场法律顾问,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 东路 85 号。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236 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芝,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少峰, 男 1974 年出生, 汉族, 该所干部, 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236 号。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 XXX 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东屯渡农场及原审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 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 字第 9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1 年间,东屯渡农场根据农场开发建设需要,依据政府相关文件精 神,决定在农场一定范围内进行拆迁重建。为此,东屯渡农场成立了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 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开展相应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同年 12 月 14 日,该 指挥部制定了《长沙市东屯渡农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根据 《安置方案》的规定,被拆迁房屋采取以面还面、联合建公寓楼和一次性收购三种方式进行 安置。其中:以面还面安置方式按被拆迁户的合法建筑面积还以公寓楼面积,另对世居农场 的纯农业户给予 10%的奖励面积和按现有在册纯农业人口数给予 5 平方米的商业经营面积 用于生活安置;安置户以就近套户型为原则进行还面,因户型原因超面部分,按以下标准认 购:6 平方米以内按基本建设价 500 元/平方米计算,6-10 平方米按综合成本价 900 元/ 平方米计算,10-20 平方米按基本成本价 1200 元/平方米计算,20 平方米以上按商品房 价格 1480 元/平方米计算。

2002 年 11 月 29 日,东屯渡农场与拆迁事务所签订《委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委 托拆迁事务所在东屯渡农场征地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拆迁补偿事宜。后拆迁事务所与 XXX 签 订《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约定对 XXX 房屋腾地拆迁,拆迁事务所会同东屯渡农场 对 XXX 住宅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成片的原则进行重建安置,XXX 房屋建筑面积 487.72 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210 平方米,总计补偿金额为 240 907.71 元,如 XXX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腾地,拆迁事务所按 XXX 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的标准支付 奖金,计 4 200 元。当年 8 月间,XXX 带头完成腾地拆迁,并因此受到他人的殴打。当月 下旬, XXX 同意东屯渡农场采?耙悦婊姑妗钡姆绞浇 凶》 堪仓茫 又富硬壳┳至烊×瞬钩 タ?75 807.7l 元(房屋补偿金 240 907.7l 元+奖金 4 200 元—换面应扣 69 300 元)。

在安置住房建成之后,东屯渡农场将其中的长沙市芙蓉区扬帆社 E21 栋 604 号、E32 栋 202 号房屋(房屋面积共计 254.37 平方米)交付给 XXX。但 XXX 认为原房屋中的地下层 未予安置还面,且自己带头拆迁未给予补偿,遂向东屯渡农场反映要求解决问题。但东屯渡 农场没有同意。2003 年 9 月 28 日,指挥部向 XXX 送达交款单,确认:XXX 房屋合法面积 210 平方米,应还面积 231 平方米,共计实还公寓楼面积 254.37 平方米,大于应还面积 23.37 平方米,需找补差价 23 587.6 元。同月 29 日,XXX 找到东屯渡农场原负责人反映 情况,该负责人即在 XXX 所携的一份报告上签署“同意地下层还面 70 平方米,照顾购买 一个门面”。

后 XXX 持该报告找指挥部安置办落实批示的意见, 安置办工作人员觉得不妥, 遂向签字的负责人反映。

该负责人听取意见后也觉得不妥, 于是将 XXX 所持报告原件收回, 另外在东屯渡农场送达给 XXX 的前述交款单上批示“该户因房屋违章建筑面积较大,作违 章处理补偿,同意多安置 21 平方”,又在签名上面加盖了指挥部的公章。后 XXX 持报告 和交款单复印件要求落实两次批示的意见,而东屯渡农场则认为 XXX 意见不成立,尚应交 房款 23 587.6 元。XXX 于是多方上访,并在未经东屯渡农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了东屯渡农 场另外一套安置房(东屯渡农场就此事已另行起诉),遂发生争议。

另查明:原长沙市国营东屯渡农场是上世纪 50 年代经国务院农垦部批准成立的地方 农业企业,当时并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1997 年长沙市区划调整,根据长沙市及芙蓉 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在该农场区域内增设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与农场实行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进行管理。2003 年 3 月 11 日,经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同意,为长沙市国 营东屯渡农场申办了工商登记, 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名义上由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 街道办事处代管,名称变更为“长沙市东屯渡农?保 率瞪隙 呤峭 桓龅ノ唬 矣攵 投 山值腊焓麓 Χ 际前础傲娇榕谱印⒁惶兹寺怼苯 泄芾怼T诒景刚 榈恼鞯夭鹎ㄖ校 ど呈 泄 投膳┏〉拿 圃 欢仁褂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 XXX 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 院(2009)芙民初字第 1775 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作出了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农场原张振强书记 2003 年 9 月 29 日在 XXX 的报告中所作的“同意原地下 层还面 70 平方”批示,长沙市东屯渡农场同意在 XXX 原有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增补 合法面积 70 平方米,由长沙市东屯渡农场以扬帆社区 D4 栋 408 室面积 49.6 平方米进行 安置,涉及的房屋结构和超面款由农场安置办按规定统一与 XXX 进行结算; 二、本协议签订后,XXX 不得再根据农场原张振强书记的任何批示及其他理由向长沙 市东屯渡农场主张其在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任何权利; 不得就 2009 年 4 月 6 日向 芙蓉区政府报告中要求解决的 10 项问题向长沙市东屯渡农场主张权利;也不得再就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到政府、法院等部门上访; 三、长沙市东屯渡农场放弃对 XXX 的诉讼请求; 四、本协议签订后,XXX 需撤回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 字第 1775 号民事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的上诉;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XXX 撤回(2009)芙民初字第 1775 号民事判决上 诉一案时生效; 六、双方其他无争执; 七、本案一审受理费 390 元,由长沙市东屯渡农场负担,二审受理费 390 元,减半 收取 195 元,由 XXX 负担;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长沙市东屯渡农场持两份,XXX 持一份,本院存档一份。以上 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代 判 长 理审判员 李 建 新 熊 晓 震 代理审判员 曹 彦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雯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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