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征收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信裕、韩秋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

发布时间:2013-03-04 来源: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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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信裕、韩秋玉征收社会 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屏执审字第 5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万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孝平,屏南县代溪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姚平凡,屏南县代溪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韦信裕,男。

被执行人韩秋玉,女。

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屏计 生征决[2010]第 0506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韦信裕、韩秋玉多生育 子女行为,于 2010 年 6 月 12 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作出屏计生征决[2010]第 0506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韦信裕、韩秋玉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31620 元。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6 月 12 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违法生育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 行人韦信裕、韩秋玉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 0506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 的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 履行,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 0506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 决定书》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韦信裕、韩秋玉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 3 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明 审判员 张尊贵 审判员 陈 勇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玲英

第05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韦信裕、韩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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