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 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何胜利因民 正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1-05 来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上诉人顾X与被上诉人王X为 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王X于2008年5月27日向方城县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请求:依法判令顾X支付王X 借款 本金30000元;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5...

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 1689 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 168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漫,男。

委托代理人高学东,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 9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熊漫与何胜利经他人介绍相识。何胜利因承揽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困 难,于是找到熊漫要求借款。2006 年 9 月 28 日何胜利向熊漫借款 120 000 元,并出具借 条一张,借条上注明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熊漫借现金 12 万元整。借期三个月,逾期未还则 以沙河市场工贸街 100 号门面作抵押。后熊漫找何胜利索要借款,何胜利拒绝偿还。故熊 漫向法院起诉要求何胜利偿还借款 120 000 元并支付利息 3729.6 元。

原审法院认为,熊漫与何胜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胜利辩称所出具的借条系被胁迫 所写,应认定无效,因无证据佐证,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熊漫要求何胜利偿还借 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熊漫要求何胜利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故对 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何胜利偿还原告熊漫借 款本金 120 000 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熊漫要 求被告何胜利支付借款利息 3729.6 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 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80 元,其他诉讼费 2170 元,合计 4950 元,由被告 何胜利负担。

何胜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驳回熊漫的诉讼请求, 将何胜利应偿付的 18 000 元没收上缴国库。理由是:一、何胜利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欠条,系受熊漫胁迫出 具,自始无效。二、何胜利的欠款金额为 11 500 元,并非欠条所具明的 120 000 元。三、 熊漫向何胜利提供贷款的行为实质为放高利贷提供赌资的违法行为, 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因 承揽建设工程发生的合法的民间借贷。

熊漫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胜利提供四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 2007 年 11 月 12 日宁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署名显示)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何胜利向熊漫出具 12 万元 欠条一事已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对熊漫立案侦查, 该案仍在侦查之 中。第二份证据是宁乡县公安局 2007 年 8 月 17 日的讯问笔录(第二次)一份,拟证明熊 漫放高利贷为何胜利提供赌资, 何胜利系受胁迫出具欠条。

第三份证据是宁公刑拘字 (2007) 第 624 号拘留证,拟证明何胜利系受胁迫出具欠条。第四份证据是证人陈小虎、陈建平的 证言,拟证明熊漫放高利贷为何胜利提供赌资的事实及何胜利的实际欠款金额。

被上诉人熊漫质证称,第一份证据,没有原件,也没有加盖宁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 印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第二份证据,系熊漫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 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第三份证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因为熊漫已经无罪释放。 第四份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对第一份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明没有原件,亦没有加盖宁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公 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第二份证据,虽然该证据与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调取的证据 一致,但结合宁乡县人民法院在宁乡县公安局调取的对熊漫的第三、四、五次讯问笔录,熊 漫对第二次讯问笔录的口供均予以翻供, 故本院无法认定熊漫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的口供是 否属实,故本院对第二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对第三份证据,该拘留证无原件,本院对 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三份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胜利提出的欠条系受胁迫出具的上 诉理由,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第四份证据,本院认为,陈小虎、陈建平的证言 仅能证明何胜利玩牌时曾高息向熊漫借钱的事实,但无法证实借条具明的 12 万元系高利贷 赌资,亦无法证实何胜利向熊漫借款的总金额,故对陈小虎、陈建平的证言不予采信。上诉 人提出的实际欠款金额为 11 500 元,熊漫为何胜利提供高利贷赌资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 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何胜利向熊漫出具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胜 利上诉提出其 2009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 实际欠款金额为 11 500 元,熊漫以高利贷形式非法为其提供赌资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均缺乏证据支持。故本 院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780 元,由上诉人何胜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贺 铁 斌 唐 珍 枝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新 丽

原告苏胜利与被告刘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张应龙、被告刘金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长海与高胜利、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娄胜利与原阳县师寨镇香时庄村村民委员会、路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侯林山与被告侯胜利民间...

案例标题:上诉人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中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eMWq9PyDBZurtmSJ.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何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