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民间借贷案判决书,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4-15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丙钦、杜丙坤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市军经煤矿(以下简称军经煤矿)、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协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

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禹民一初字第 141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现锋,男。

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

法定代表人丁守忠,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宇,男。

原告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以下简称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 告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起诉来院,本院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现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成煤矿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现锋诉称,2007 年 2 月 4 日被告坤成煤矿因事向原告借款 50 万元,约定了 借款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 及借款利息。

被告坤成煤矿缺席未答辩。

原告马现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 的事实。

被告坤成煤矿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 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 年 2 月 4 日,被告坤成煤矿向原告马 现锋借款 50 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息 3%,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言明借 原告马现锋现金 50 万元,月利率为 3%。后此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坤成煤矿未偿还 原告的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坤成煤矿向原告马现锋借款,应予返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 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 4 倍,违反有关规定,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马现锋的借款 50 万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07 年 2 月 5 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 计息) 。

本案受理费 12800 元,由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负担 12000 元,由原告马现锋负 担 800 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 辉 人民陪审员:王 闯 人民陪审员:张瑞瑞 二 Ο 一 Ο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王 云

原告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以下简称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4倍,违反有关规定,其超过部分不予支...

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原告新郑0一二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诉被告芦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民间借贷案判决书,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berT7xfkxH9aTsz7.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民间借贷案判决书,马现锋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