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生效,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生效要件,陈桂英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3-01-12 来源: 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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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英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金民初字第 237 号民事 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金执裁字第 207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

被执行人卢建华,女。

被执行人覃应强,男。

0280032。

申请执行人陈桂英依据本院已生效的 (2011) 金民初字第 237 号民事调解书, 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向被执行人卢建华、覃 应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责令被执行人卢建华、 覃应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后,本院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正式立案执行,立案号 为:

(2012)金执字第 207 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桂英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以先由双方自行协商为 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桂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希甜 审 判 员 韦汉吉 审 判 员 班晨瑞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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