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劳动争议原告代理词,原告王随名诉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11-16 来源: 原告不适格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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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随名诉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 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牟民初字第 117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随名,男。

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

原告王随名诉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自 2004 年起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已有六年工龄,原告多次找被告负责 人协商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未果,原告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向中牟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部门下发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原告为此起诉 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 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原告所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统筹金、 医疗保险金、 工伤保险金手续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 一致,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 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随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 元,不予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赵海涛 朱兆静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二 O 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卉

原告王随名,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原告王随名诉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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