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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28 来源: 2014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2014年5月16日 - 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经施行,新公司法...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 公司...

? ?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余能军律师 ? ? ? ?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 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 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 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 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删除营业执照实收资本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 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 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业执照。

业执照。 认缴出资取代最低出资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 具备下列条件: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 额;

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删除最低出资额规定 修订前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 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货币资金比例下限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登记无需验资 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修订后 删去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 请设立登记。” 股东出资额无需工商登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 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 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人公司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 额。

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 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股本由章程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 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 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 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不再设立出资下限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 向他人募集股份。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 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股本总额。

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 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 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 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 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 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 记。

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减资不再设资本限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清单。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定的最低限额。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 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 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 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 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 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 缴资本。 ? 股东出资责任并未取消,对外以其注册资 本承担,对内按章程和出资协议承担 ? 抽逃出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新法对公司注册进一步放宽,取消普通公司注册资本下限,出资时间下限,个人成立股份公司和一元公司也成为可能;具体修订内容请看本课程.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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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此次修改公司法共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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