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上诉原告如何应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诉被告朱顺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 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380号(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120号 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诉被告朱顺有、河南省电力 吕秀云与商丘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李桂建、中国人 穆原堂犯...

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诉被告朱顺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安 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龙民初字第 5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海香,女。

原告张杰,男。

原告张俊,女。

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女。

被告朱顺有(曾用名朱福有),男。

委托代理人崔聚明,男。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文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东昀,男。

委托代理人黄树勋,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于合民,男。

委托代理人宋荣只,女。

委托代理人郑米贵,男。

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诉被告朱顺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安 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谢海香及谢海香、张杰、张俊委托代理人田超英、被告朱顺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崔 聚明、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车东昀、 黄树勋, 第三人于合民的诉讼代理人宋荣只、 郑米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海香等三人诉称,2010 年 11 月 3 日下午 4 时左右, 张龙保(系谢海香丈夫, 张杰和张俊的父亲) 在为被告朱顺有建房时, 因建房时铁架杆与被告安阳市供电公司的位于 赵张村的东十一加压站高压线接近,张龙保触电当场昏迷,后送往安钢职工医院抢救,经抢 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找两被告要求赔偿,均遭拒绝。经与第三人于合民(房屋承建人) 协商,第三人赔偿了原告 50000 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在此事故中被告朱顺有违法在高 压线下私自建房又是直接受益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安阳市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宣传教育、 巡 视检修制止违章建筑、设立警示标志牌的责任,也应负连带责任。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自己应 承担的责任范围,可远不足弥补原告的损失,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 14614.2 元、死亡赔偿金 96120 元、抢救费 1300 元、救护车费 4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教育费 26000 元、精神抚慰金 30000 元、交通费 400 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3359、7 元、以上合计 172094.2 元,减去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 50000 元,实应赔偿 122094.2 元。

被告朱顺有辩称,我没有侵权事实,我不应承担责任,我家建房是经过村委会同意, 我把建房工程承包给了于合民, 包工不包料。

于合民又把建房打橡胶顶的活转包给了张龙保, 张龙保不按操作规程拆除支架触电身亡。原告谢海香明知东边房上空有电线,有危险,不劝 阻,不制止张龙保的行为,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谢海香及已故人员张龙保应承担全 部责任。因为张龙保及其妻谢海香是专门从事打橡胶顶的专业人士,具有专门知识,并且具 有防范各种事故的能力。

在于合民把活转包给张龙保后, 张龙保先到朱顺有的建房处进行了 查看,而后决定承包。张龙保还雇佣了 4 个人一起来完成打橡胶顶的工程,张龙保及其妻 在打上橡胶顶的第三天就要拆除打橡胶顶的架杆。朱顺有的爱人不让他们拆,他们不听。朱 顺有的爱人让他们往东扔架杆,张龙保不听坚持往北扔架杆,结果触电身亡。张龙保不注意 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综上,原告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与被告人朱顺有无关,因此应驳回原 告对朱顺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留对原告擅自拆除支架给朱顺有造成房屋损失及出事后房屋 延期误工损失的权利。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辩称,一、受害人是否高压触电存在疑虑,原告提供证据并不能证 明是高压触电。原告诉称受害人是在施工过程中触碰到房屋上方的 10 千伏高压导线致触电 身亡,对于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触电人体皮肤一定会有焦灼痕迹,这是基本常识,而原告提 供的现场照片中并无任何受害人皮肤焦灼痕迹, 只是肚子部分皮肤发黄。

虽然原告提供的第 二人民医院、 安钢医院的诊断材料中记载是电击死亡, 但是并未证明是高压触电还是低压触 电,因此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高压触电,换言之,原告并不能证明受害人死亡 是由于安阳供电公司高压线引起。二、即使是高压触电,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安 阳供电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安阳供电公司配电服务中心在 9 月 6 日对东风加压 站线路进行全面巡视,在巡视过程中未发现受害人诉称触电地点新建房屋。三、受害人本身 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明知施工房上方为高压线,仍然施工, 且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 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受害人属于非法施工, 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11 月 3 日下午 4 时左右,张龙保(系原告谢海香丈夫,张杰 和张俊的父亲) 在为被告朱顺有建房时, 因建房时铁架杆与被告安阳市供电公司的位于赵张 村的东十一加压站高压线接近,张龙保触电当场昏迷,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派出 120 车应 原告要求把张龙保送往安钢职工医院, 张龙保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证明张 龙保属于电击伤,心脏骤停。安钢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电击伤死亡。张龙保的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电击伤。事后,原告经与第三人于合民(房屋承建人) 协商,第三人赔偿了原告 50000 元,并与 2010 年 11 月 6 日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 于合民一次性赔偿张杰 50000 元整,以后于合民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由河南省安阳 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制作了见证书。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朱顺有把房屋发包给于合民,于合民把打橡胶顶的工程发包给张龙保。

所建房屋于 2010 年 8 月中旬开始施工,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在 2010 年 9 月 6 日进行巡视时 未发现所建房屋。原告谢海香系张龙保妻子,张杰系张龙保儿子,现年 22 岁,张俊系张龙 保女儿,现年 19 岁。所建房屋上方的高压线现已撤掉。张龙保家人在抢救过程中支付抢救 费共计 829.6 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张龙保、谢海香、张?⒄沤艿幕 Э 谝掣? 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 张、安钢职工总医院诊断证明书 1 张、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情 况证明 1 张,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见证书 1 份, 安钢职工总医院票据 3 张, 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票据 2 张,现场照片 9 张、被告提交的建房协议书 1 份,照片 5 张,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线路巡视记录 3 张可以证明 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过质证、 认证,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顺有明知所建房屋上方有 高压线, 在未取得批建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发包给他人, 主观上存在过错, 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 对高压线路有维护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在根据规 定巡视时,未发现事发现场高压线路下有在建的房屋,工作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龙保作为房屋承揽工程中部分工程的承揽方, 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明知施工地点上方 有高压线,仍进行施工,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人于合民作为房屋承揽方明知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线, 存在危险, 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 张龙保,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本院认为,被告朱顺有、安阳供电公司,受 害人张龙保和第三人于合民的责任比例应为 2:2:3:3。由于原告不将于合民列为被告,在本 案中不追究于合民的责任,属于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本院按 2009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6 个月为 12408 元(24816 元/年÷2=12408 元) ,死亡赔 偿金 96102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806 元×20 年=96102 元) ,抢救费用 829.6 元, 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保护 10000 元,交通费,本院酌情保护 300 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 费,由于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酌情保护 1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原告张俊和 张杰都已年满 18 岁, 本院不予保护。

以上共计 120639.6 元, 减去于合民已经支付的 50000 元,为 70639.6 元。被告朱顺有应承担 20182.7 元(70639.6×(2/7) =20182.7 元) ,被 告安阳供电公司应承担 20182.7 元,计算标准同朱顺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被 告 朱顺 有 于本 判决 生 效 后 五日 内 赔偿 原告 谢 海 香 、张 ?⒄ 沤 芨髦址 延 霉 布?20182.7 元; 二、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海香、 张?⒄ 沤芨髦址延霉布?20182.7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41 元,由被告朱顺有负担 783 元,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 负担 783 元,原告谢海香、张?⒄沤芨旱?1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献 堂 审 判 员 杨 如 意 代理审判员 徐 汉 生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尚 庆 云

委托代理人宋荣只,女,1965年11月23日,系于合民妻子. 委托代理人郑米贵,男, 1964年9月5日,汉族. 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诉被告朱顺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

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顺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海香、张杰、张俊各项费用共计20182.7元;二、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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