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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达丽雅 监察部,包头人达丽雅招聘,包头商标注册,包头达丽雅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2-18 来源: 包头达丽雅招聘

摘要: 郑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许瑞表、卢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包头市达丽雅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诉 {委员会1} 商标行政...

包头达丽雅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 3134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包头市达丽雅鞋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6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包头市达丽雅鞋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丽雅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做出的商评字〔2010〕 第 17187 号《关于第 5084966 号“黄金家族 HUANGJINJIAZ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简称〔2010〕第 17187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达丽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 郑欣,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第 17187 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达丽雅公司就第 5084966 号“黄 金家族 HUANGJINJIAZU”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所做出的,商标评 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制瓶封套以外的羊毛等商品与第 748471 号“黄金”商标 (简称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的羊毛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由汉字“黄金”构成,申请商标由汉字“黄金家族”及对应拼音 “HUANGJINJIAZU”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在含义、呼叫方面近似, 共存于羊毛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 人存在联系, 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的草制瓶封套商品与引 证商标核定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 在该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 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必然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 (简称《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商标在草制瓶封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商 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达丽雅公司不服〔2010〕第 17187 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称:一、申请商标所使用的“黄金家族”一词,并非一般人所理解的“黄金”和“家族”的 简单搭配,“黄金家族”一词在蒙古族是固定用语,是有历史出处、有民族特色的词语,它 是指纯洁出身的蒙古人。它与引证商标中的“黄金”二字在含义、呼叫上截然不同,不应被 判定为近似商标。

原告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明星企业, 企业员工绝大多数都是蒙古 族,合作的客商、接待的顾客也以内蒙古自治区的为主,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的地域也以蒙古 族人聚居的地区为主,原告正是依照蒙古族人的传统习惯理解和设计了申请商标。二、原告 的“黄金家族 HUANGJINJIAZU”系列商标是其申请的一个全类注册商标,现已在几十个 类别上被核准注册。

据原告查询, 在这些被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 同样存在在先注册的“黄 金”及相关商标。对于事实相同的商标授权审查,被告的审查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故其驳回 申请商标注册与其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相违背。综上, 〔2010〕第 17187 号决定认定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坚持〔2010〕第 17187 号决定的观点,认为该决定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申请商标由达丽雅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简称 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 22 类草制瓶封套、绳索、丝绳、网织物、防水 帆布、编织袋、过滤用软填料、装饰用草、纤维纺织原料、羊毛。申请号为 5084966。

引证商标于 1992 年 8 月 14 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并续展后的商标 专用权期限自 2005 年 5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止, 商标注册号为 748471, 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 22 类非金属缆、绳等。

2009 年 2 月 9 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 5084966 号商标的注册 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黄金家族+HUANGJINJIAZU”作为商标,与牛奶公司集团机构 在“绳”等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 748471 号黄金商标近似。

达丽雅公司就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 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存在其他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的情况。

2010 年 7 月 26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2010〕第 17187 号决定。

庭审中,达丽雅公司明确表示对于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0〕第 17187 号决定、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 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鉴于原告对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 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故本院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是否构成近似进行评述。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 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 外观近似, 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 产生误认。

本案中, 申请商标由文字 “黄金家族” 及该文字的对应拼音 “HUANGJINJIAZU” 组成, 其中“黄金家族”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黄金”, 相关公众看到指定使用在相同或 类似商品上的两商标, 容易误认为两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从而对商品的来 源产生误认。原告称“黄金家族”一词在蒙古族是固定用语,意为纯洁出身的蒙古人,故与 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可以区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汉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民族,汉语是普 及程度最高的语言,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黄金家族”一词在蒙古族中的特定含义能 够为相关公众,特别是汉族的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其次,即使部分相关公众能够知晓“黄 金家族”具有“纯洁出身的蒙古人”的特定含义,也不能排除其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将其 认读为“黄金?家族”,从而联想到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并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 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对 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如不同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的 使用情况等) 可能结论各异, 故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中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无 必然关联。

原告关于本案应参照其他商标授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第 17187 号决 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0〕第 17187 号 《关于第 5084966 号“黄金家族 HUANGJINJIAZ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包头市达丽雅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周丽婷 郭灵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书 书 记 员 记 员 邹 斐 杨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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