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夏光乾与被告周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25 来源: 否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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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夏光乾与被告周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17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夏光乾,男。

被执行人周万生,男。

原告夏光乾与被告周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 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 1489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周万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 给付原告夏光乾人民币 196 元, 并自 2008 年 10 月 7 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 人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 行人周万生给付人民币 196 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 50 元,给付申请执行费。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立案执行, 并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被执 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万生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交来执 行款 300 元(申请执行费 50 元,本金 196 元,利息 4 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 。本案全部 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1489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丛 宪 仁 判 员 王 清 江 代理审判员 李 昌 盛 二 00 九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申请执行人夏光乾,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现住乾安镇德建街30委. 被执行人周万生,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大布苏工业园区知字村. 原告夏光乾与被告周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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