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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5 来源: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XX公司XX中心诉被告XX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汤 XX 电信服 务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茶法民二初字第 285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 地址 XX 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黎 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 XX,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汤 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汤 XX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 案中,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以被告已偿还拖欠话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 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震 龙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刘 青 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米水街114号. 负责人黎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X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XX镇XX路X组. 被告李XX自愿在2012年4月13日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电话费21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

被告殷某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醴陵市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被告殷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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