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诉继母继承案,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XX市XX公司诉王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原告刘甲x与被告刘乙x、王甲x、承德县xx镇xx希望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承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乙x、王甲x不服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号证据不真实,在当地就医用不了这么多交通费.13号证据缺少劳动合同. 被告承德...

XX 市 XX 公司诉王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三民初字第 207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XX 市 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XX。

委托代理人杨 X。

委托代理人刘 X。

被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徐 XX。

原告 XX 市 XX 公司与被告王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立 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兰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市 XX 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杨 X、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市 XX 公司诉称,原告与李 X 签订了《水泥包装承包协议书》 ,协议约定,原 告的包装工段承包给李 X。

承包费用按照实际包装量结算, 所需人员由李 X 负责召集和管理, 包装人员的工资也由李 X 来发放。2007 年 4 月,李 X 招收被告来到原告公司,从事包装工 作,被告一直由李 X 来管理,其工资也由李 X 来发放。2010 年 5 月 19 日被告在包装过程 中受伤,2011 年 3 月 10 日被告到 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 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 年 5 月 20 日 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 劳仲案字[20XX]第 XX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是错误的,故诉 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提协议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况且协议在 2010 年 5 月 31 日已 终止。被告是由原告的车辆接到厂里工作的,被告等 6 人工资由原告发放,接受原告安排 管理,并遵守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治疗养伤 期间,只给付医疗费和 1600 元的生活费,之后再没有给付过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 年 3 月 10 日,被告以自己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 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 年 5 月 20 日,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X 劳仲案字【20XX】第 XX 号仲裁裁决,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2011 年 5 月 27 日分别送达给被告、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水泥包装工作,但原告主张水泥 包装原告承包给了李 X,并由李 X 召集人员并对包装人员的工资进行发放,原、被告之间不 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以下证据:1、XX 市 XX 公司与李 X 签订的水泥包装承包协议书。

证明原告单位的水泥包装工作承包给李 X,被告是李 X 雇佣的人员,被告的工资是由李 X 发放。被告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协议的期限虽为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1 年 1 月 31 日,但称该协议在 2010 年 5 月 31 日原告与李 X 口头解除 了。2、2010 年 9 月、10 月、11 月份工资表,证明工资表中没有被告王甲的工资发放记 录。被告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称在 2010 年 9 月、10 月份工资表中王乙代领 6 人的工 资包括王甲的工资,11 月份工资表未包括原告公司水泥包装人员工资,原告对被告的上述 陈述均无异议。3、借条及收据。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借条及收据的真实 性均认可, 被告称借条上写明今有公司包装工王甲借支工资, 收据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王 甲的签字,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 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主张原、 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及 XX 市医院住院病历。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称原告 是为了帮助被告才在工伤认定表上盖章及签字, 住院病历中的联系人情况是被告自己陈述的, 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人李 X 出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水泥包装工作,被告主张原、被告存在 劳动关系,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及住院病历,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 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第九条载明:

“用人单位意见栏, 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 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刘 XX 已经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原告单位公章, 说明原告已认 可被告为原告单位的职工。

原告主张原告将水泥包装工段承包给李 X, 被告是李 X 雇佣的人 员,被告的工资由李 X 发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原告 与李 X 的水泥包装承包协议书,2010 年 9 月、10 月、11 月份工资表,借条及收据,水泥 包装承包协议书约定李 X 与原告是计件工资,2010 年 9 月、10 月份工资表均写明王乙代 领 6 人工资、岗位工资为 3500 元,应发工资为 21000 元,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王乙代领的 是水泥包装车间共 6 人的工资,其中包括王甲(本案被告)的工资,且由计件工资改为按月发 放工资。本院认为,2010 年 9 月、10 月份工资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在 2010 年 9 月、 10 月份每月应发被告工资 3500 元, 且能够证明包装车间共 6 人, 每人月工资 3500 元,原告应发包装车间 6 个人工资共计 21000 元,李 X 虽未出庭接受询问,但上述证据能 够说明原告与李 X 的水泥包装协议已解除,原告提供的收据有被告王甲的签名,借条上写 明今有本公司包装工王甲借支工资。

综上, 根据原、 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 XX 市 XX 公司与被告王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 XX 市 XX 公司负担(已预交)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兰 英 二 O 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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