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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赡养案一审判决书,王相诉王朝阳增加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11-03 来源: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案例标题】王相诉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发区银杏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晶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09)文民三初字第139号 【审判...

王相?? 诉王朝阳增加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中民一初字第 6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相??,男。

法定代理人,穆合花,40 岁,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朝阳,男。

原告王相??诉被告王朝阳增加抚育费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由审判员赵宇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相??的法定代理人穆合花、被告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相??诉称,我爸妈于 2002 年离婚,我由母亲抚养。按照 2002 年的标准,父 亲每月付给我 300 元抚养费。但是因 2004 年后物价上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每月 300 元抚养费难以维持我的学习生活现状; 我今年已经 13 岁了, 进入中学后各种费用应接不暇, 单靠母亲一人的努力难以再支撑下去。

父亲在事业单位工作, 收入稳定, 月工资 3000 多元, 经济条件优越。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抚养费由 300 元变更为 900 元整。

被告王朝阳辩称,原告是本人的孩子,本人自 2002 年与原告代理人离婚时为征得原 告的抚育权曾经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并作出了若王相??随本人共同生活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 原告代理人支付抚育费的承诺, 但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生活至今, 现要求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 本人是校外教育机构辅导员, 更有利于孩子的培养和教育; 离婚后女方不但不协助我探视孩 子还处处拿孩子当作私有财产和泄愤、 报复的工具, 本人为了争取探视权曾起诉至金水区法 院。原告今年刚上初一,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月 600 元(每人 300 元)的抚养费应 该够原告生活。本人目前的生活状况不好,爱人没有工作,且怀孕七个多月,母亲患癌症, 本人一个人的工资需要四个人生活,经济条件差。我所在的单位效益工资不稳定。故要求原 告与我一起生活,我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子,原告的母亲穆合花与被告于 2002 年经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7 )郑民二终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随穆合花共同生活。被告每 月支付子女抚育费 300 元至原告 18 周岁止。现原告以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被告每月支付 300 元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学习生活现状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900 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被告 2009 年工资收入证明及银行单据,经计算被告平均每月收入 为 2900 元左右,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材料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 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经计算其应向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725 元(2900 元×25%) 。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 10 日前向原告王相??支付抚育费 725 元(含原 有 300 元) ,至原告王相??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王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被告王朝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宇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惊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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