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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11 来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贵州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指导意见 国 土 资 源 部 2009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 1 一、土地规划分类 ................................. 1 二、规划基数转换 ................................. 2 三、其他规定 ..................................... 4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 5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 5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 5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 6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 6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 6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 7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 8 一、基本原则 ..................................... 8 二、调整要求 ..................................... 8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 9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 10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 12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 13 一、布局原则 .................................... 13 二、空间管制要素 ................................ 14 三、划定要求 .................................... 15 四、成果检验 .................................... 16 五、管制规则 .................................... 17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 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 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 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 二调分类 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 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 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 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 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 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 。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 3 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 11 个,为耕地、 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 1 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 33 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 1。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 1。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 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 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 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 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 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 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 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 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 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 致。

(二)转换方法 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 按照附表 1 的土地规 2 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 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 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按照附表 1 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 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 1 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 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 用地进行区分, 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 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 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 类按照附表 1 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 类。

(三)应用处理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 经校核转换后作为规划基数。

转换后无较大差异的, 可直接应用; 有较大差异的,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 用地规模不增加为原则,首先立足于本行政辖区解决,确有困难 的,可在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但各省(区、市)规划目标 不变。

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和违法用地, 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 3 地总规模,并标注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 现状图上。

三、其他规定 (一) 依据土地规划分类进行基数转换, 应经有关程序审定。

(二) 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 一致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变化,需说明调 整情况, 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审 定。

(四) 各地应结合基数转换工作, 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汇总, 分析核实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 果。

(五)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4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按照以下布局 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 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 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

(三)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 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 统。

(四) 布设基本的动物、 植物通道, 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 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 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 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 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线性基础设 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5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 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 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

(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 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 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 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穿插布局, 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 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以 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在城市内尽量分 散、 均衡布设公园绿地, 开放专用绿地, 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 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 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三)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 育的用地空间。 6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一) 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 生态、 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

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 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二)鼓励在城市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 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三)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 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 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 生态系统。 7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 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 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 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 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 整。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 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 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 或调整部分的质量 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 一致。

(三) 稳定布局, 明确条件。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 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 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 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 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8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 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 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 耕地, 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 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 25 度或田面坡度大于 15 度的耕地、易受 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 25 度、严重沙化不宜 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 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 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9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 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 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 报告。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 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 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 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 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 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 10 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 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 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 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 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 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 定等因素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 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 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 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 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 企业搬迁等)。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 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 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 设施的建设。 11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 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 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 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 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 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 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 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 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 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 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 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12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 统筹存量与增 量建设用地利用,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 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 集约用地、 集中发展、 适度规模的要求, 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 中小城市紧凑发展、 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 局。

(二)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 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 深度开发, 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 地下发展。

城镇新增用地, 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 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三)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 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 调。

(四)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 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 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13 (五)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 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 适度集中。

(六)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 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 设的客观需求,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一)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 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 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 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 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 界。

(二)区域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 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4 个区域: 14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 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 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 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 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 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 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的要求, 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 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 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 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5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 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 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 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 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 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 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 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四、成果检验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素落实到规划图后,图上反映的 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相应用地指 标范围内,做到图数一致。

(一)现状建设用地检验。图上反映的合法的城、镇、村、 工矿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应与依法依规认定的规划基数保持一 致。

(二)允许建设区检验。图上反映的各类允许建设区的用地 面积,应不突破相应类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指标。 16 (三)有条件建设区检验。有条件建设区的确定,应充分考 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有条件建设区 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 20%。

五、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 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 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 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 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 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 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17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 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 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 得调整。 18 附图 1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 -*+. 水田 耕地 园地 水浇地 旱地 农 用 地 设施农用地 林地 农村道路 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坑塘水面 农田水利用地 田坎 城市 建制镇 城乡建 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 采矿用地 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 利用地 铁路 公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其他建 设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域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滩涂 沼泽 滩涂 沼泽地 自然 保留地 盐碱地 沙地 裸地 其他未利用土地 特殊用地 盐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19 附表 1 一级类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二级类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三级类 名称 编 名称 号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含义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 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 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 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 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 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 的沟、渠、 路和田埂。 11 耕 地 111 112 113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 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 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 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 达到合理株数 70%的土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 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2 园 地 13 1 农 用 地 林 地 131 132 133 有林地 灌木林 其他林 地 指树木郁闭度≥0.2 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 的林地)、未成林 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 牧 草 地 141 142 143 天然草 地 改良草 地 人工草 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 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 151 其 他 农 用 地 设施 农用地 农村道 路 坑塘水 面 农田水 利用地 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 等农业设施用地。 15 152 153 154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村 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 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农民、 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 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0 附表 1(续 1) 一级类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二级类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三级类 名称 编 号 名称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含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 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 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212 213 城市 建制镇 农村 居民点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采矿 用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 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 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 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 学校等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 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 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 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 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 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 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 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 上部分用地。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 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 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 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盐田。

231 232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 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 教、殡葬等的土地。 21 214 215 2 建 设 用 地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铁路 公路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 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 建筑用地 22 227 23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21 一级类 名称 二级类 名称 三级类 名称 233 盐田 含义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附表 1(续 2) 一级类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二级类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名称 编 名 号 称 三级类 名称 编 名称 号 含义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 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 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指苇地、滩涂、沼泽地等用地。不包括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 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 湖泊常水位 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 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31 自 然 保 留 地 322 333 334 荒草地 盐碱地 沙地 裸地 其他未 利用土 地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 碱地、沼泽地和裸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滩涂中 的沙滩。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 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不包括高寒荒漠。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11 31 水 域 312 313 河流水 面 湖泊水 面 冰川及 永久积 雪 3 未利 用地 32 滩 涂 沼 泽 321 322 滩涂 沼泽地 33 335 22 附表 2 基本农田调整面积平衡表 单位:公顷、 % 调入基本农田 面积 比例 调出基本农田 面积 比例 行政 区域 上轮规划 保护指标 2005 年基本 农田面积 新一轮规划 保护指标 注:2005 年基本农田现状面积应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基本农田大检查数据以及“四查清、 四对照”成果予以确定。 附表 3 基本农田调整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 或调出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 行政区域 调整前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 或调入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 注:调整前后或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别可参照当地农用地分等成果综合确定。 23 附表 4 基本农田调整地类构成变化情况 单位:% 行政 区域 调整前的基本农田地类构成 耕地 所占比例 园地 所占比例 其他农用地 所占比例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地类构成 耕地 所占比例 园地 所占比例 其他农用地 所占比例 24

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 33 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 1 (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 1 (略). 2. 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

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 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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