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朱春花 天涯 姑姑,朱春花,原告朱春花与被告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

发布时间:2012-11-28 来源: 原告被告第三人起诉状

负责人欧X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当正,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X云、朱X福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三组(以下简称坪田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

原告朱春花与被告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第三村民小组侵 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苏民初字第 1717 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苏民初字第 1717 号 原告朱春花,女。

委托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欧公平,该组组长。

本院 2011 年 10 月 24 日受理原告朱春花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第三村 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朱春花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837 元,减半收取 918.5 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肖贤技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陈奇伟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委托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欧公平,该组组长. 本院2011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朱春花与被告郴州市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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