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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17 来源: 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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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刘英、田明飞担保 贷款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 34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东鸣,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献坤,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男。

被告刘英,女。

被告田明飞,男。

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英、田明 飞担保贷款追偿权纠纷一案,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向原、被告双方分别发出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献坤、程显峰到庭参加 了诉讼,被告刘英、田明飞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 年 1 月 28 日被告刘英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贷款 30000 元,期限至 2009 年 1 月 22 日,原告对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田明飞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贷款到期 后,刘英没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代偿了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了保 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仍没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英偿还欠款本金 30000 元及国家贴息、利息、被告田明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 担。 被告刘英没有答辩。

被告田明飞没有答辩。

根据原、 被告双方的诉辨意见, 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如何偿还本案诉讼标的。

原告对本院归纳的焦点问题无异议。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1 份;2、 《反担 保合同》1 份;3、 《借款合同》1 份;4、 《代偿证明》1 份,以此证明其主张。

被告刘英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田明飞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刘英、田明飞没到庭参加质证,应视为其对质证权的放弃。

本院确认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 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 下:

2008 年 1 月 28 日被告刘英和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1 份,约定刘英在商 丘市城市信用社借款 30000 元,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28 日至 2009 年 1 月 22 日。借款期 限内月利率为 6.225‰,如逾期还款则利率上浮 50%。原告为被告刘英提供了担保,被告 田明飞为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原告与被告刘英、田明飞之间的反担保合同约定:被 告刘英逾期 3 个月不归还借款本息, 原告有权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100%, 同时有权向 借款人收取国家贴息部分。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刘英没有按月还款。原告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为刘英代偿了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逾期贷款利息 812.37 元。后两被告仍未还款。

本院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连带 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在为被告刘英向商丘诚信社贷款提供担保时,要求刘英提供反担保,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田明飞提供的连带责任反担保真实、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刘英未按 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履行了担保义务, 代替刘英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英、 田明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刘英偿还欠款本金 30000 元及国家贴息、利息、被告田明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 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英偿还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欠款本金 30000 元及 国家贴息、利息(贴息、利息按约定贴息、利息计算,自欠款之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 ,于 本判决书送达后 5 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田明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被告刘英、田明飞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刘卫星 王守慧 隋冬梅 二 o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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