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地农化有限公司,河南飞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上诉人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

发布时间:2012-03-26 来源: 河南大地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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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 被上诉人郭鑫规划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焦民三终字第 37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

法定代表人田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鑫,又名郭小坤,**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亚伟,男。

上诉人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鑫规划设计合 同纠纷一案,大地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 的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10 000 元。温县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10)温民商初字第 324 号民事判决,大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全、王红建, 被上诉人郭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2010 年 3 月 12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城规设计方案图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五里远新农村规划效果图等。

合同约定全部设计费为 20 000 元, 由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 5000 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折抵图纸设计费用。合同还约定了 其他的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 5 000 元。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 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城规设计方案图纸合同,由于被告无设计资质,合 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即不发生 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10 000 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 于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且也有经济上的投入,为体现公平原则,对收取原 告的定金不予返还。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河南大地飞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大地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郭鑫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双倍返 还上诉人定金 1 万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没有相应的资质错误,因被上诉人 一直承认其具有相应资质。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也不属实, 并且也未说明大 量工作是什么,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被上诉人认为, 其确实不具有相应资质, 而且, 被上诉人也按照合同进行了整体规划, 并且打印复印图纸,制作展板,确实做了大量工作。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鑫不具有城市规划设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 图纸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上诉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建筑企业应当知道个人不具有此类规划设计资质, 而被上诉人明知自己 无资质,仍然与上诉人签订设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具有过错。被上诉人在合同签 订后, 制作了效果图、 展板, 投入了一定的人力、 物力, 因此对于其收取上诉人的定金 5000 元,不予返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审判员 王长坡 二 O 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 艳

原告河南大地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郭鑫规划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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