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医疗纠纷原告代理意见,广汉兴隆镇,原告黄祥德诉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3-15 来源: 原告被打被告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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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祥德诉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原告黄祥德,男。

委托代理人黄勋勇,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唐大会,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刚,男。

委托代理人潘琳,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祥德诉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6 月 29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曾令胜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谭中华、 审判员马敏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祥德请求判令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 卫生院赔偿因其医疗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 98960.34 元。原告黄祥德及委托代理人黄勋勇, 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运刚、 潘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 年 8 月 19 日,原告黄祥德因右大腿患病块到被告广汉市兴隆镇 中心卫生院处治疗,后被告知所患是腱鞘囊肿,需手术。手术后,原患处及附近逐渐肿大, 伤口处破裂流脓,被告采取了治疗措施仍未能解决。后原告在广汉市人民医院就治,伤口愈 合后原患处疼痛未完全康复,造成关节伸屈受限,无法完全下蹲。原告黄祥德认为该后果与 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 使其在从事的工作中受到重大局限, 其伤情经鉴定为 八级伤残,遂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辩称根 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院方没有过错,故不愿承担原告黄祥德诉请的赔偿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补偿原告黄祥德因此次医疗遭受的经济损失 6000 元(此款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并自愿承担鉴定费用 2500 元; 二、原告黄祥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元, 由原告黄祥德负担 285 元, 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负 担 285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令胜 审 判 员 谭中华 审 判 员 马 敏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小庆

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唐大会,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刚,男,40岁,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琳,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祥德诉被告广汉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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