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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发布时间:2012-01-02 来源: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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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 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 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 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 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 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 有现实的; 有客观的、 有主观的; 有积怨斗气的、 有胡搅蛮缠的…… 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 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 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 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 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 然全乡仅有 16 个行政村, 2 万余农业人口, 从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 50 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 纷就有 43 起,占到信访总量的 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 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 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 - 1 - 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 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 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总结 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 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 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 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 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 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 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 18 年的 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吧!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 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 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 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 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 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 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 2 -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 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 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 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 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 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 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 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 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 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 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 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 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 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 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 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 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 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 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 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 - 3 - 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 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 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 质,要坚持做到“四心” ,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

”如 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 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 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 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 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 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 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 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 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 说:

“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 、 “心诚则灵” ,可见,诚心能融 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 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 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 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 - 4 - 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 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 为民之责” ,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 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 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 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 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 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 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 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 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 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 寒” ,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 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 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 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 民战争” 。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 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 - 5 - 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 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 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 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 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 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 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 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

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 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 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2014 年 3 月 14 日 - 6 - 原则 1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 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 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 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 2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 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 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 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 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 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 3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 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 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 - 7 - 即在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 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 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 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 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 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 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 4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 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 1962 年“四 固定”、 1982 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 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 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 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 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 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 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 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 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 权,但自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 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 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 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 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 8 -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 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 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 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 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 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 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 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 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 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 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基本内容 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 限制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 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 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 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 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必须 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邻 - 9 - 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 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 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 的当然内容。

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 即“拥 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 因为这将会影响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 对光线、空气和视野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 的”。

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 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 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 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 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 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 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他们享有的土地使用 和收益的实际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 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 使用权的制度。提到建物,当然就会推断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

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 合我国现实。如王利明先生就主张“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 在法律上作为分别之物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类型的时候, 不应将土地的相邻关系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就会不再存在 因建筑物的毗邻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相关法规 - 10 -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 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 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 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 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 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物,排 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 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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