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地址,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刘荣毅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2-15 来源: 西安汉城广场舞吴高墙

不可能

刘荣毅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 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 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未执字第 00383-1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刘荣毅,男。

法定代理人韦小华,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汉族, 职、 住同上, 刘荣毅之母, 公民身份号码 XX。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选科,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何鹏程,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荣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 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本 院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作出 (2010) 未民宫初字第 376 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刘荣毅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 7988.5 元,本院已依法 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 7988.5 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荣毅,申请执行人 刘荣毅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 37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执 执 行 长 行 员 行 员 叶 军 张占宏 王新君 二 0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育斌

申请执行人刘荣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 法定代理人韦小华,女... 负责人何鹏程,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荣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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