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谢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邮编,贺州平桂管理区医院,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 贺州市平桂羊头中学

招标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中国招标网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成交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 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贺八行初字第 23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何江法,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汝幸,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彪,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向阳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浪,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思明。

委托代理人李良启。

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水口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马进运,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鳞,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 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于 2012 年 4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受理后,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向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 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何江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汝幸、何海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思明、李良启,第三人的诉讼 代表人马进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对原告与第三人争执喇叭冲岭、 沙 子冲岭、横岭等山林土地权属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11)8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争议山场位于羊头镇垒石村境内, 分为现场一和现场二。

现场一包括喇叭冲岭、 莲塘岭、 沙子冲岭一带山场, 四至界线为:

东以喇叭冲岭、 莲塘岭、 沙子冲岭桉树林边为界; 南至山脚水田为界;西以公路边再往南接山脚为界;北以与望高镇山场分水为界。争议面积 609 亩。争议范围内有水口洲村民小组发包给承包者种植的桉树,山脚有部分旱地,有 3 个养鸡场,其余为松树林。现场二称横岭山场,包括横岭、杉木冲、蛇仔岭一带山场,四至 界线为:东以标高 163.0 米山头沿冲下至水库边为界;南以水库边为界;西以标高 143.0 米上至 144.0 米的山脊为界;北至水塘边为界,面积 102 亩。争议范围内有水口洲村民小 组发包给承包者种植的桉树,少量旱地,其余为零星松树。被告认为,土地改革时期,争议 山场土地内的少量旱地分配给上东车村民小组村民。

四固定时期, 为解决农业生产用肥问题, 原东车大队将争议山场划拨给水口洲生产队管理使用。

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 原告对争议 山场提出权属主张而引发纠纷后,原羊头乡人民政府于 1985 年 7 月 25 日作出《关于垒石 村委会上东车与水口洲两村山林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认为争议山林应归水口 洲经营和管理。1985 年 9 月,第三人将争议山场土地落实给本组村民,并领取了《土地承 包使用证》和《自留山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 10 号令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 、 (五) 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特作 如下处理决定:一、争议现场一喇叭冲岭、莲塘岭、沙子冲岭和现场二横岭、杉木冲岭、蛇 仔岭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归垒石村水口洲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桉树和莲塘尾、 沙子冲岭的 两块旱地除外) ;二、争议的莲塘尾(原莲塘尾荒地,面积 0.14 亩)和沙子地旱地(面积 0.3 亩)土地权属归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三、争议山场土地范围内的桉树 归种植者所有。

被告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

1、原告请求处理杉木冲等山场林地权属纠纷的报告;2、第三人的答辩书;3、调解会议记 录。证据 1 至证据 3 共同证实被告处理程序合法。4、现场勘验笔录和勘验图各 2 份,证实 争议山场和土地的名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面附着物现状。5、1953 年何文兴等 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1 份,证实土改时沙子地旱地和莲塘岭旱地已分配给原告村民。6、垒 石村水口洲马进禄等人的土地承包证 3 份,证实沙子冲、杉木冲等地的土地已落实给第三 人村民承包。7、垒石村水口洲马进运等人的自留山使用证 6 份,证实沙子冲、喇叭冲等地 的山场已落实给第三人村民。8、1985 年 7 月 25 日羊头乡人民政府《关于垒石村委会上东 车与水口洲两村山林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1 份,证实从四固定起至 1984 年发生争议前, 争议山场土地为第三人水口洲组管理和经营。9、2003 年 1 月 18 日退耕还林联营协议书 1 份, 证实 2003 年第三人将喇叭冲至沙子冲部分土地发包给他人种植桉树。

10、 周苟因 (英) 、 苏称苟、董友(有)翼的询问笔录,证实四固定时争议山林已划分给第三人。11、1988 年 2 月 1 日的座谈笔录;12、1988 年垒石村委《关于上东车与水口洲山场纠纷问题调查处理 意见》 。证据 11 和证据 12 共同证实从四固定时期起至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期间,争议山林 为第三人集体管理。13、受理案件通知书[(87)钟调字第柒号],证实钟山县人民政府已于 1987 年受理本案。

14、 “三大纠纷”案件案卷移送清单, 证实钟山县人民政府受理本案后, 因处理未果移交平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处理。

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诉称:争议山场在解放前是原告 上东车组祖辈经营管理的山?=夥藕螅 樯匠≡?950 年时由农会管辖, 全体村民经营使用; 人民公社化时期,仍由原告上东车村高级社所有;四固定时期,没有进行固定划分,原羊头 公社在 1960 年给东车大队下达了 12 万斤粮食和 1200 斤油料的生产任务,当时水口洲两 个生产队向东车大队提出上东车的山林多, 要求给几个山岭剃松枝解决烧石灰所需的燃料问 题,东车大队根据各生产队的意见,决定将横岭、杉木冲岭、蛇仔岭、沙子冲岭和莲塘岭临 时性给水口洲两个生产队使用,但并不涉及所有权转移;林业三定时,因第三人的原因,也 没有具体落实划分,争议山场仍由原告管理。因此,被告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11)8 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仅将争议山场除少量的旱地处归原告,而将绝大部分争议山场处归第三人,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清朝咸丰十一年分新都三甲何永富户税粮清册;2、清朝同 治十一年分新都第三甲何永富户税粮清册;3、清朝光绪年间发还上、下东车村呈报验证的 清册执照;4、清朝光绪年间发还清册时间及发还的附图;5、白虎头山场执照;6、清朝咸 丰以来上东车村民在争议山场葬坟情况的照片;7、原告村民在争议山场种植的林木、油茶 树等部分照片;8、何木生的证明;9、对何木生的问话笔录两份;10、苏启富、周胜明等 六人的证明;11、左德信的证明;12、莫秀兰的证明;13、伍伟堂的证明;14、何定有的 证明;15、2012 年 1 月 29 日何定枝的证明;16、2012 年 2 月 15 日何大法的证明;17、 2012 年 2 月 10 日何寅兴的证明;18、2012 年 2 月 21 日何富生的证明;19、2012 年 2 月 25 日何富生的证明;20、苏启富、周胜明等五人的证明;21、潘焕章的证明;22、2011 年 10 月 16 日何定启的证明; 23、 梁玉辉的证明; 24、 黄常祥的证明; 25、 杨建金的证明; 26、何水赐的证明;27、黄兴扶的证明;28、苏佩友的证明;29、何定启、何廷法等四人 的证明;30、何江法、何定枝等九人的声明;31、何文兴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32、2010 年 5 月 2 日何大法的证明;33、何定富的证明;34、何春弟的证明;35、2010 年 4 月 8 日何定启的证明;36、2010 年 4 月 25 日何定枝的证明;37、2010 年 5 月 20 日何寅兴 的证明;38、何江法的证明;39、钟山县调处办受理案件通知书;40、钟山县调处办“收 条”; 41、梧州地区行署调处办给钟山县调处办的公函;42、杨连金的证明;43、何火有 的证明;44、请求制止拆除在我权属山场内办鸡场的报告;45、请求坚决制止水口洲村在 争议山场林地内毁林垦荒行为的报告;46、请求坚决制止和处理水口洲村马秀金、马启章 在争议的山场林地内毁林建猪场的报告;47、请求制止和处理水口洲马定龙等人在争议山 场林地内毁林种养及恢复土地原状的报告; 48、 2011 年 9 月 6 日请求制止和处理水口洲村 民马秀金在争议的山场林地内施工建猪场行为的紧急报告;49、2011 年 9 月 19 日请求制 止和处理马秀金在争议的山场林地内施工建猪场的紧急报告;50、请求处理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行凶打人的马进吉的报告;51、1988 年 1 月 13 日和 1988 年 1 月 19 日, 钟山县调处办工作人员对周胜达的询问笔录两份; 52、 证人周××、 何××、 莫××、 何××、何××、潘××、梁××、何××出庭作证的证词。上述证据 1 至证据 6 共同证实争议 山场在解放前是原告的祖宗山的事实;证据 7 至证据 30,证据 32 至证据 38,证据 42 和 证据 43,证据 51 和证据 52,主要证实争议山场是原告的祖宗山,解放后在土地改革、合 作化及四固定时期均未进行调整和固定划分, 仍由原告经营管理, 争议山场权归属原告所有, 第三人水口洲村民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和自留山使用证是虚假的, 不能采信等事实; 证据 31 证实土地改革时期,争议山场有部分土地已分配给原告村民,并耕种至今的事实;证据 39 和证据 40 共同证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山场纠纷已由钟山县调处办受理的事实;证据 41 证实原告与第三人对蛇仔岭、横岭、莲塘岭等山林权属已存在纠纷的事实;证据 44 至 证据 49,主要证实原告已向政府请求制止第三人在争议山场进行生产经营的事实;证据 50 证实原告请求政府对垒石村委副主任马进吉等人持械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到争议山场调查的 事实。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在的羊头镇在 2007 年划归贺州市八步 区人民政府管辖,同年 9 月,成立了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本案的行政管辖权是八步区人民 政府,平桂管理区只是行使管理权。因此,被告的主体是适格的。2、原告以争议山场内有 祖坟为依据主张山场权属缺乏法律依据。3、原东车大队在四固定时期已将争议山场固定划 分给第三人水口洲生产队,至 1984 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争议山场均由第三人管理使用。

综上,被告作出的贺八平政处字(2011)8 号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 维持。

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水口洲村民小组述称:被告作出的贺八平政处 字(2011)8 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 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012 年 5 月 11 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草图,证实争 议山场的位置、名称、四至界线、面积和地面附着物。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 4、5、13、14,原告 和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1、2、3,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异 议。对被告的证据 1 至证据 3,符合事实,处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 据 6 至证据 12,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异议并认为,证据 6 与本案无关,证据 7 和证据 9 不合法,证据 8 属越权处理,证据 10 至证据 12,原告将争议山场划给第三人是为了完成 生产任务,不涉及权属变更。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 6 至证据 12 所证明的问题,符合客观 事实, 本院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至证据 52, 被告和第三人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 31,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证据 1 至证据 30,证据 32 至证据 52 所证明的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本案的确权依据使用,本院 均不予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 2012 年 5 月 11 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草图,各方当 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的山场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境内,分为现场一和现 场二。现场一包括喇叭冲岭、莲塘岭、沙子冲岭一带山场,四至界线为:东以喇叭冲岭、莲 塘岭、沙子冲岭桉树林边为界;南至山脚水田为界;西以公路边再往南接山脚为界;北以与 望高镇山场分水为界。争议面积 609 亩。争议范围内有水口洲村民小组发包给承包者种植 的桉树,山脚有部分旱地,有 3 个养鸡场,其余为松树林。现场二称横岭山场,包括横岭、 杉木冲、蛇仔岭一带山场,四至界线为:东以标高 163 米山头沿冲下至水库边为界;南以 水库边为界;西以标高 143 米上至 144 米的山脊为界;北至水塘边为界,面积 102 亩。争 议范围内有水口洲村民发包给承包者种植的桉树,少量旱地,其余为零星松树。解放后土地 改革时期,争议山场内的少量旱地分配给原告前身上东车生产队的村民。四固定时期,为解 决农业生产用肥问题, 原东车大队将争议山场划拨给第三人前身水口洲生产队管理使用。

之 后,争议山场一直由第三人水口洲生产队管理使用,并将部分山场开垦为旱地耕作。上世纪 六十年代中期,东车、垒田、板坝大队合并为垒石大队。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因原告对 争议山场主张权属而引发纠纷。经原梧州地区行署、钟山县政府和原羊头乡政府调查后,原 羊头乡人民政府于 1985 年 7 月 25 日作出了《关于垒石村委会上东车与水口洲两村山林纠 纷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认为争议山场应归第三人经营和管理。同年 9 月,第三人 将争议山场土地落实给本组村民,并领取了《土地承包使用证》和《自留山使用证》 。1987 年,原告向钟山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处理申请,钟山县人民政府受理了此案。2003 年 1 月 18 日,第三人将争议山场范围内的旱地发包给他人种植桉树,并签订了《退耕还林联营协 议书》 。

2010 年 11 月, 钟山县人民政府将该案移交给被告处理。

被告接收后, 经调查取证, 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11)8 号行政处理决定,将喇叭冲岭、莲塘岭、沙子冲岭、横岭、 杉木冲岭、蛇仔岭一带山林处归第三人所有(桉树和莲塘尾、沙子冲岭的两块旱地除外) ; 将莲塘尾(原莲塘尾荒地,面积 0.14 亩)和沙子地旱地(面积 0.3 亩)土地处归原告所有; 争议山场土地范围内的桉树归种植者所有。原告不服,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贺州市 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作出贺政复决(2012)1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 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土地改革时期,争议山场内的少量旱地分配给原告前身上东车生产队的村 民后,一直由原告村民管理使用至今。四固定时期,原东车大队将争议山场划拨给第三人前 身水口洲生产队管理使用。

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 第三人将争议山场落实给其村民承包使 用, 并领取了 《土地承包使用证》 和 《自留山使用证》 。

被告据此作出贺八平政处字 (2011) 8 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内的部分旱地处归原告所有,其余山林土地处归第三人所有, 争议山场范围内种植的桉树归种植者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至于原告的诉求,理据 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维持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贺八平政处字 (2011) 8 号《关于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与水口洲村民小组争执喇叭冲岭、沙子冲岭、横岭 等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

本案案件受理费 300 元, 由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并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同等金额同时预交上诉费。

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

审 判 长 黎 志 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何 学 文 廖 海 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龙 金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受采购单位委托,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拟对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

招标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3年10月09日在中国招标网发布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谢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邮编,贺州平桂管理区医院,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8eW7xjZORjK94i1I.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谢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邮编,贺州平桂管理区医院,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垒石村上东车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贺州市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