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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2-21 来源: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 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载明“……预售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 2813 号 民事判决书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 2813 号 原告向某某,男。

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XX 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 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 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重 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某某大厦房屋一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 200 000 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房屋,且多次要求被 告解决未果。据此,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退还购房款 200 000 元;3、以 200 000 元为本金,从 200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本判 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针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 知道某某大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被告同意退还本金; 被告愿意赔偿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本 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的渝北某某大厦的开发商,该大厦 至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7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 , 约定的主要内容:

被告将开发建设中的渝北某某大厦附楼 15 层-20 层间的房屋一 套卖给原告,建筑面积为 118?,单价均为 2 700 元/平方米,合同总金额 318 600 元, 签约时付 80 000 元,2009 年 1 月 20 日前付 120 000 元,余款按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号栏载明:未办;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渝北区房地产管理局;被告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前将已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07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 80 000 元,2009 年 1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 房款 120 000 元,被告均出具了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原告向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调 查中的陈述,原告举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 2 张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被告至今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 认合同无效及退还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原告已经知晓被告在未取得 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 所以不存在被告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 不符 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 定,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同意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原 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向远华购房款 200 000 元; 三、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向某某购房款 的利息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 80 000 元为本金, 从 2009 年 1 月 17 日起以 120 000 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 300 元,由被告重庆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赵 文 建 贺 前 春 二O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 美 西

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开发区某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5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

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开发区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34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某路xxx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委托代理人杨胤龙,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但并未公示.2011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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