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告李某、卜某诉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发布时间:2013-04-04 来源: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2014年8月24日... 当嘉禾县人口计生委的执法人员出现在县城名人李某家中时,他感到有几分意外... 征收率64.86%,相比同期征收率高出15%. 人性执法:奖励扶助自觉计划生育...

原告李某、卜某诉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 政征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津行初字第 29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男。

原告卜某,女。

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泽兴,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卜某诉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 2012 年 7 月 24 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送达了起诉书 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卜某与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津 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 8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引起的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李某、 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卜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李某、卜某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林 张 林 张 清 源 二 ○ 一二 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阳 娟

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白*镇会*村. 原告苏某,女,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白*镇会*村. 被告津市市?????生育局,住址??????...

法定代表人朱泽兴,该局局长. 原告才某、宋某诉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2011年8月11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才某、宋某与被告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津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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