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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薇薇曝光,京都薇薇官网,京都薇薇效果怎样,沈阳薇薇诉商评委第三人京都薇薇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3-03 来源: 京都薇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都薇?????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祁雅丽,... 上诉人北京京都薇?????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薇薇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沈阳薇薇诉商评委第三人京都薇薇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 2677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洁泉。

委托代理人邵丽君。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秀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覃莎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 363 号裕益大厦 16 楼 A 室。

法定代表人潘晓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 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薇薇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0 年 6 月 12 日作出的商评字 〔2010〕第 13281 号《关于第 3562332 号“京都薇薇 JINGDUWEIWEI 及图”商标争议 裁定书》 (简称第 13281 号裁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薇薇公司)作为本案 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薇薇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梁洁泉、邵丽君,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覃莎莎,第三人京都薇薇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孔令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 告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第 13281 号 裁定 中 认定 :

第 3562332 号 “京 都 薇 薇 JINGDUWEIWEI 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京都薇薇”、其对应的拼音及一抽象图 形组成,文字字体相同,大小排列均匀;第 1109024 号“薇薇 WEIWEI 及图”商标(简称 引证商标)由文字“薇薇”及其拼音、图形组成。虽然两商标在图形和外观上有所区别,但 对于相关公众而言, 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均起到了主要的识别和认知作用, 是两商标的主要识 别部分。将两商标的文字部分相比较,二者均含有“薇薇”二字,争议商标仅在此之前增加 了限定词“京都”。

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 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 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 或者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争 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医疗) ;蒸汽浴;美容院;纹身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按 摩、高级理发店、美容院及修指甲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相近的 特点, 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保健;护理(医疗) ;医药咨询;整形外科; 芳香疗法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差较远, 在该部分服务项目上两商标未构成同 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予以部分撤销。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沈阳薇薇公司所称京都 薇薇公司在商标实际使用中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由以及使用三无产品的事由, 不属于本案 审理范围。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1、 争议商标在按摩 (医疗) ; 蒸汽浴;美容院;纹身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争议商标在医疗诊所;保健;护理(医 疗) ;医药咨询;整形外科;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原告沈阳薇薇公司诉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护理(医疗) 、医药咨询、 整形外科、芳香疗法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美容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与引证 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以撤 销。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 13281 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第 13281 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 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京都薇薇公司述称:同意第 13281 裁定维持争议商标在医疗诊所、保?⒒だ恚 ㄒ搅疲 揭┳裳 瓮饪啤⒎枷懔品 裆系淖⒉帷?本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系第 3562332 号“京都薇薇 JINGDUWEIWEI 及图”商标,由北京京都薇 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21 日申请,2005 年 7 月 7 日核准注册,有效期 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核定使用在第 44 类服务上,具体包括:医疗诊所、保?⒒だ恚ㄒ搅 疲 揭┳裳 瓮饪啤⒎枷懔品 茨 Γ ㄒ搅疲 羝 廊菰骸⑽粕怼> 俗迹?008 年 1 月 8 日争议商标转让给京都薇薇公司。

引证商标系第 1109024 号“薇薇 WEIWEI 及图”商标,由沈阳市薇薇美容中心于 1996 年 8 月 15 日申请注册,核准后经续展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核定使用在第 42 类服务上,具体包括:按摩、高级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2000 年 1 月 28 日,引证 商标核准转让给沈阳薇薇公司。

沈阳薇薇公司于 2006 年 8 月 8 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同时,沈阳薇薇 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6)高行终字第 18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中认定在“京都薇薇 JINGDUWEIWEI”在 第 42 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美容院、按摩、理发店、公共保健浴室”服务上构成与 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部分发票复印件;3、沈 阳薇薇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4、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做的 广告复印件;5、“京都薇薇”商标继续使用的证据复印件。

评审阶段京都薇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4 年—2006 年北 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财务报表复印件;2、广告费用明细表及 部分广告费发票复印件;3、部分广告合同复印件;4、“京都薇薇”商标注册情况一览表 及注册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部分地区加盟店合同和店面照片;6、荣誉证书复印件。

2010 年 6 月 12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 13281 号裁定。

诉讼过程中,京都薇薇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 2001 年 9 月 25 日—2003 年 5 月 30 日报刊广告;2003 年 5 月 21 日—2006 年 8 月 8 日报刊广告;2006 年 8 月 10 日北京市 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推荐信;2006 年 8 月 8 日后使用争议商标的部分加盟商和直营店名录、 特许经营书、加盟商和直营店前台或门头照片、部分报刊广告;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薇薇美 容院个体工商户执照、易县城区派出所证明、沈阳薇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及 2009 年财 务报表。

诉讼过程中, 沈阳薇薇公司明确其仅主张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 护理 (医疗) 、 医药咨询、整形外科、芳香疗法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美容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保健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上述事实有第 13281 号裁定、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争议申请书及证 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 的商标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保?⒒だ恚ㄒ搅疲 揭┳裳 瓮饪啤⒎枷懔品 浞 衲康摹 ā 庇胍 ど瘫旰硕ㄊ褂玫摹鞍茨 Α ⒏呒独矸⒌辍⒚廊菰骸⑿拗讣住狈直鸲员龋 ⒛谌荨⒎绞骄 Φ 迸卸ㄎ ?在“医疗诊所、 保?⒒だ恚ㄒ搅疲 裆系慕 粕瘫辏 揭┳裳 崧壅 罚 瓮饪啤⒎枷懔品 ā 钡恼 樯瘫暧胍 ど瘫晡垂钩衫嗨品 疚疵魅诽岢稣 榈哪谌荩 驹河枰匀啡稀6杂谏蜓艮鞭惫 驹壕 槊嫔罄恚 云浜戏ㄐ杂枰匀啡稀?综上,第 13281 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10〕 第 13281 号《关于第 3562332 号“京都薇薇 JINGDUWEIWEI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三人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可在 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 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蒋利玮 郝建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朱 平

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京都薇薇美容有限...

沈阳薇薇诉商评委第三人京都薇薇商标行政纠纷一案;(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67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12-13;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王俊山;董事长;梁洁泉...

上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薇薇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沈阳薇薇公司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间是2002年8月23日,在法定五年期限内,因此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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