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岳阳金洋扇业有限公司,确认申请人龚XX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市XX业有限公司与危X
发布时间:2012-07-20 来源: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上诉人岳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诉讼费,亦未办理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
确认申请人龚 XX 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市 XX 业 有限公司与危 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岳中确字第 3 号 裁 定 书 湖 南 省 岳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书 (2010)岳中确字第 3 号 确认申请人龚 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住 岳阳市 XX。确认申请人龚 XX 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市 XX 业有限公司与危 X 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的(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并对其实施拘留、使 用警械违法,侵犯了其人身权为由,于 2010 年 3 月 9 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立案受 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贺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霞、陈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公开举行了听证,确认申请人龚 XX,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 人蔡学谦、周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确认申请人龚 XX 诉称,2008 年 6 月 10 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将我追加为被执行人,我对此裁定不服,向岳阳楼区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该院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以(2006)楼执字第 64-3 号民事裁定,驳回 我的执行异议。我于 2009 年 3 月 19 日收到该裁定书后已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复议。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异议期内以我有能力而拒不履行(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民 事裁定为由对我下达了(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对我实施拘留,并对我强 行使用手铐,构成违法。请求依法确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我拘留、使用警械违法。
本院查明,2005 年 11 月 22 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楼民初字第 1071 号 民事判决,由危 X 偿还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42109.00 元。2006 年 1 月 16 日,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 年 4 月 6 日,岳阳楼区 人民法院判决龚 XX 与危 X 离婚,危 X 欠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42109.00 元, 未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2008 年 6 月 10 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楼执字 第 64-1 号《民事裁定书》 ,追加龚 XX 为被执行人,对危 X 所欠岳阳市 XX 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龚 XX 不服,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院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以 (2006)楼执字第 64-3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龚 XX 的执行异议。并告知如不 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民 事裁定书》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送达龚 XX。2009 年 3 月 23 日,龚 XX 到岳阳楼区人民 法院执行庭执行承办人办公室,看到执行案卷中有一份《拘留决定书》 ,误认为是将要对其 拘留,要求看案卷,承办人不允许龚 XX 看,龚 XX 于是情绪激动,与承办人发生冲突。岳 阳楼区人民法院遂以龚 XX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为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2006) 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 ,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09 年 3 月 24 日龚 XX 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 承认其在昨天与法警发生冲突和争执错误, 并请求执行 和解。当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也作出书面承诺,龚 XX 回单位后一定对其加强教 育。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遂解除了对龚 XX 的拘留。
2009 年 7 月 30 日,在本院纪检监察室、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纪察监察室的参加下,龚 XX 与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同意 20000.00 元了结危 X 欠款一案,龚 XX 承诺撤回对此案的复 议及本案有关的其他异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纪察监察室主任代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龚 XX 表达了歉意。
本院认为,龚 XX 对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民事裁定不 服提出执行异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2006)楼执字第 64-3 号民事裁定驳回龚 XX 的执 行异议。并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内,不能确定龚 XX 为被执行人,龚 XX 拒不履行(2006)楼执 字第 64-1 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事由不能成立,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申请复议期 内却以龚 XX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 作出(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并对龚 XX 实施拘留,是错误、违法的。岳 阳楼区人民法院辩称拘留龚 XX 是因为龚 XX 在法院吵闹,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由于 工作的疏忽,将拘留的理由表述错误。但该答辩意见不能推翻其作出的(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 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市 XX 置业有限公司与危 X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中,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以(2006)楼执字第 64-1 号《拘留决定书》对龚 XX 实施的拘 留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审 审 判 长 贺 志 平 判 员 陈 子 判 员 李 明 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湘 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 认违法:
……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 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0)岳中确字第3号 确认申请人龚XX,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住岳阳市XX. 确认申请人龚XX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市XX业有限公司与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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