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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格式范本,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12-07-27 来源: 反担保合同范本

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 丙方提...

新反担( )字第 号 反担保合同 甲 方 (反担保权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 乙 方 (借款人、反担保人):

地 址 :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

丙 方:(乙方提供反担保人):

地 址 :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 地址邮编:

传 真: 地址邮编:

传 真: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经协商一致,特就甲方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事宜,甲、乙、丙方(如乙方提供第 三人反担保时用)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鉴于甲、乙及 签订了第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三方于_____年 号 《 借款合同》 和新反担 ( ) 字第 万元,月利率 月____日 号 《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借 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方提供信誉担保。担保费由 ‰,同时甲方作为 乙方的反担保权人与同一银行签订了《担保或保证合同》 ,作为反担保权人为乙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给甲方。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选择一项或两项) :

A 反担保人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资产为甲方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反 担保形式为(仅限抵押或质押) ; B 提供丙方同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或抵押、质押) 。 第二条 释义 2.1 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所称的 担保人。

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 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2 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乙方偿还《借款合同》全部债务或甲方实现所有债权费用之日止。 1 2.3 乙方如到期未清偿部分欠款或全部债务时,甲方即取得债权人地位并 享有向乙方和丙方追索债权与其应该承担反担保范围内等费用的权利。

2.4 本合同所称反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权利质押的通称。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 抵押 / 动产质押 / 权利质 押) 。

担保的共性条款 3.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3.1.1 反担保范围包括:因本合同和《借款合同》产生的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 过户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3.1.2 乙方或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3.1.3 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反担保人的(含乙方自身提供物的反 担保) ,各反担保人对甲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甲方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全部 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范围内的责任。

3.1.4 本合同项下既有乙方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 甲方放弃乙方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反担保人 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1.5 反担保人、反担保物出现价值减少、被征收或权属争议等重大不利 情形,或者反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乙 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或其财产继承人继续 承担反担保责任。甲方可以与反担保人协议以反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反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反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 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甲方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 本合同项下 《借款合同》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乙方到期未能清偿债务; (2)反担保人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反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反担保人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5)反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反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担保期间,反担保人故意隐瞒甲方另立遗嘱; (9)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改变使用贷款用途;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反担保人私自进行抵(质)押物凭证挂失的; (11)其他严重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形。

3.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的共性条款。

3.2.1 反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 附表 1/附表 2,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 上述反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 以实际处理反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3.2.3 反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与反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 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孽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3.2.4 反担保物为共有的,反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 第三条 3.2.5 反担保人未能到期清偿借款,甲方无需取得乙方同意,有权自行委 托拍卖机构拍卖抵(质)押物,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如变卖物品所获金额不足 以偿还借款时,甲方有权保留对反担保人继续进行追偿未缴清欠款的权利。

3.2.6 反担保物保险 (1)反担保人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对反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 并指定甲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原件交甲方保管。

(2)反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与保险公司协商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4)反担保期间,反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 司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3.2.7 反担保期间,反担保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担 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财物; 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反担保人不得对反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另立 遗嘱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反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 于提前清偿《借款合同》债务或者提存。反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征用等,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2.8 本合同同时存在乙方和其他反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甲方有权 就其他反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于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甲方有 权要求丙方的反担保物优先于乙方提供反担保物的反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的个性条款 3.3 保证。保证人名称:

3.3.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 证期间为最后一次还款日起二年。甲方与保证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

3.3.3 如保证人是自然人的:

(一)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受到行政和刑 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诉讼、财务状况变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 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

(二)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 动、增减资本、合资等情况,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 因此减免。

3.3.4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保证人发生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承包、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 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 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 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 3 承继,或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新的担保。

3.4 抵押(抵(质)押物清单见附表 1) 。

3.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如土地出让金等各项税费、抵押物建设工程 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3.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 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持有。

3.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包括有维修 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并合理使用义务的责任,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

3.5 动产质押(抵(质)押物见附表 1) 。

3.5.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出质物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材 料交由甲方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证明材料由甲方持有。

3.5.2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物。甲方可以自行保管,也可 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3.5.3 乙方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甲方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 人应及时接受质物;出质人不接受的,甲方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 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3.6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清单见附表 2) 。

3.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 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甲方。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 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甲方持有。

3.6.2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 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3.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种费用,履行 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3.6.4 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 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或 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 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或 者提货日期后于《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出质人同意甲方提前兑现或者提 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3.6.7 乙方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甲方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出质人应及时接受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受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 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独立担保 4.1 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对其他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5.1 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4 5.1.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 整有效。

5.1.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担 保人的下列事件:

1、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2、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4、其他业已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5.2 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5.2.1 甲方向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借款期间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 书面通知后 7 日内及时支付反担保范围内项下所有产生的相关支出费用; 5.2.2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 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5.2.3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 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 5.2.4 反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 瑕疵; 5.2.5 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的情 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反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留、重复 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事先抵(质)押权的行为。

6.2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6.3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6.4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费用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 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 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7.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 应立即通知对方。

7.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 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7.3.1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 5 个工作日;

7.3.2 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八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 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5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理解一致。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6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

反担保合同 XX 反担合【2012】第 X 号 甲方:XX 有限公司 地址:XX XXX 乙方:XXXX 地址:XXXXXX, 电话:XXXX 丙方: XXX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 电话:XX ...

供参考 反担保合同 甲方: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乙方提供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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