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QQ空间素材网 >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 正文

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张伏生诉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伏生诉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的评论 *感谢支持,给文档评个星吧...

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 80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友余,男。

被告贺菊生,男。

原告李友余诉被告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谭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11 月 18 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李友余、 被告贺菊生均到庭,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李友余到庭, 被告贺菊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友余诉称,2009 年 3 月,被告贺菊生向原告借款 12000 元作为生活费。后来 被告共计还款 5000 元,其中被告的大儿子贺龙陆续还款 3000 元。原告承诺一年还清,现 在拒不还款,其儿子贺龙也不愿再替被告还款。按借条 12000 计算,被告尚欠 7000 元, 但原告仅要求被告还款 5000 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2010 年之内偿还借款 5000 元。

原告李友余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借条(2 张) ,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贺菊生提出答辩意见称:10000 元的借条里面包括了 2400 元的利息,被告实际 只收到 7600 元,已经还款 5000 元(大儿子贺龙还款 4000 元,被告还款 1000 元) 。2009 年 3 月 27 日另一张 2000 元的借条没拿到钱。

现在仅欠原告 2600 元, 可以计算银行利息。

被告贺菊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2 无异议;对证据 3 有异议,出具 12000 元 的借条后被告实际仅拿走 7600 元,已还 5000 元,尚欠 2600 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 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本院予以采 信;证据 3,被告有异议,经审查,金额 2000 元的借条因被告没有收到借款,本院不予采 信;金额 10000 元的借条因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仅收到 7600 元借款,故本院予以 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3 月 27 日,被告贺菊生向原告李友余出具了两张借条,金额 共计 12000 元。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金额为 10000 元,具体内容为:“今借到李友余同志 人民币壹万元整,每月按 2%的利息计算,每月计币 200 元,特立此据。”另一张借条的借 款金额为 2000 元,具体内容为:“今借到李友余同志人民币贰千元整,特立此据是实”。

事后, 被告贺菊生及其大儿子贺龙共向原告还款 5000 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5000 元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自认仅向被告给付现金 10000 元,另外 2000 元没有给付被告。

诉讼中,被告向法院申请证人蔡春林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出具了 12000 元的借条后仅收 到 7600 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住址线索(株 洲市芦淞区胜马可 14 楼) ,多次向证人蔡春林送达出庭通知书,但家中无人,无法通知证 人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属实。被告向 原告出具金额 12000 元的借条后,原告自认仅向被告给付现金 10000 元,另外 2000 元没 有给付被告。被告提出了向原告出具金额 12000 元的借条,仅收到 7600 元借款的答辩意 见,经审查,本院依原告申请多次通知证人蔡春林出庭作证,均无法通知证人到庭,即使证 人出庭作证亦系孤证, 不能达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 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故金额 2000 元的借款不属实,双方实际的借款金额为 10000 元。被告已向原告偿还 5000 元,还应当 偿还余下的 5000 元借款。原告在诉请中仅要求被告支付 5000 元借款本金,未要求支付利 息,其处分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返 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5000 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 院予以支持。

被告贺菊生在第二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依法缺 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21 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友余借款 5000 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贺菊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 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 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 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2110104000086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谭 优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敏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121. 公民之间的借贷, 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 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 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 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可以缺席判决。

陈曼妹诉郭湘江、陈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包怀强与李乐天、黄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石锋与张乐民间借贷纠...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李虎,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 被告徐培录,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 原告李虎诉被告徐培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虎...

原告王振彦为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鉴于被告未将所借款项按约定及时偿还给原告,故其应向原告承担还款、支付利息的民事...

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kNuNfD4knQKUPcXO.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李友余诉贺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