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长沙交通行政执法局,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原告龙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

发布时间:2013-02-23 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8月21日... 芙蓉区法院受理不服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案件64件,审结54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龙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 客运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芙行初字第 102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芙行初字第 102 号 原告龙某。

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荷花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龙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 体行政行为,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 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 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 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据此,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祁谷芸适用简易程 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于 2012 年 9 月 6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某撤回对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龙某负担。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 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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