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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7 来源: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

民事判决书 (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洪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忠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金贵满、原审被告 陈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 114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信 阳分公司) 。

代表人彭永恒,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贵满,男。

委托代理人胡元友,信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磊,男,**年**月**日出生。

原审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平安,校长。

委托代理人涂春雷,男。

上诉人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贵满、原审被告陈磊、信阳市汽车驾驶 员培训学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 (2011) 平民初字第 03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 人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进、 被上诉人金贵满委托代理人胡元友、 原审被告信阳 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涂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9 年 10 月 15 日 21 时 30 分, 被告陈磊帮忙驾驶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 训学校所有的豫 SF0190 号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道由北向南行至茶都 酒店路口时,与骑豫 SFG086 号大阳两轮摩托车的原告金贵满相撞。金贵满受伤,两轮摩 托车受损。

金贵满当即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花去医疗费 17275.30 元, 2009 年 11 月 6 日出院,诊断为 1、左胫骨骨折,2、左小腿皮肤挫裂伤,3、脑震荡,4、头面 部多处皮肤挫裂伤。201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8 日,原告金贵满又到洋河乡 卫生院住院治疗,取内固定物。

2011 年 1 月 3 日,原告金贵满因意外损伤致左胫骨骨折 内固定术后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 被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金贵满为此花去鉴定费 600 元。

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陈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贵满负事故的 次要责任。豫 SF0190 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 2010 年 6 月 19 日 0 时起至 2011 年 6 月 18 日 24 时止。金贵满的 摩托车损失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评估为 895 元。金贵满育有两女,长女金晨晨生于 2001 年 8 月 21 日。次女金雅婷生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金贵满受伤前在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地打工(从事建筑业) 。

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已赔偿金贵满损失 11000 元。

原审认为,被告陈磊违章驾车与骑摩托车的原告金贵满相撞致金贵满受伤。金贵满由 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陈磊赔偿。原告金贵满驾驶摩托车行驶中,也存在着违章,有 过错,相应减轻被告陈磊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陈磊承担 70%的赔偿责任。金贵满自负 30% 的责任。

陈磊驾驶豫 SF0190 号车是帮助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车辆属无偿帮 工。陈磊在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被 告人保财险信阳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原告金贵满在事故 中的损失有:医疗费 17275.30 元,残疾赔偿金 9613.80 元,误工费 26697.56 元,护理费 1740 元,营养费 29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70 元,子女抚养费 4235 元,交通费 200 元, 鉴定费 600 元,摩托车损失 895 元。原告还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 3000 元,考虑到原告金 贵满的伤情,3000 元适当。护理费原告只要求赔偿 1320 元,营养费只要求赔偿 22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要求 660 元摩托车损失只要求赔偿 750 元。因此金贵满的损失合计为 64571.66 元。原告还请求赔偿其父母的抚养费,但原告金贵满的父母均不满六十岁,又未 丧失劳动能力, 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金贵满医疗费 10000 元、 残疾赔偿金 9613.80 元、 护理费 1320 元、 误工费 26697.56 元、 子女抚养费 4235 元、 交通费 200 元、摩托车损失 750 元、精神慰抚金 3000 元,合计 55816.36 元。

二、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金贵满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鉴定费(8755.30 元×70%)6128.71 元。

上述判决一、 二项合计人民币 61945.07 元, 除去已付的 11000 元, 余 50945.07 元。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金贵满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50 元,原告负担 650 元,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1400 元。

财保信阳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 26697.56 元的误工费, 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误工时间上,一审法院计算 438 天毫无根据,是错误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规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一审法院对此片面理解了“致定残日前一天”, 司法解释规定定残日前一天是指“因 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才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而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至定残前一天。

本案中?]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段时间被上诉人是在“因伤而持续误工”。

一审法院何来根据认定误工时间至 438 天, 有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如果一个人受 伤之后, 一直不去评残,5 年之后、10 年之后再去评残, 一审法院也要判误工费 5 年、10 年 吗? 原告为农业户口, 其误工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按照 建筑行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证据不足, 是错误的。请求改判。

金贵满委托代理人答辩称, 被上诉人受伤后就一直没有上班 , 不干活就没钱, 原判正 确, 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金贵满于2009年10月15日骑豫SFG086号大阳两轮 摩托与陈磊驾驶的豫SF0190号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在茶都路口相撞, 致金贵满左胫骨骨 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头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及 金贵满的伤情,误工时间应当为 120 天加住院时间 22 天,即 142 天,原审认定误工时间 为 438 天不当,上诉人对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贵满受伤前系信阳市第三 建筑公司驻万富油脂厂项目部施工人员, 原审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规定, 上诉人 上诉称应按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 、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 038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及诉 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原判主文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金贵满 医疗费 10000 元、残疾赔偿金 9613.80 元、护理费 1320 元、误工费 8662 元、子女抚养 费 4235 元、 交通费 200 元、 摩托车损失 750 元、 精神慰抚金 3000 元, 合计 37780.8 元。

三、 上述判决一、 二项合计人民币 43909.51 元, 除去已付的 10000 元, 余 33909.51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 467 元由上诉人负担 300 元、被上诉人负担 16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徐 贵 瑛 李 在 本 吕 树 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牧

上诉人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贵满、原审被告陈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三、驳回原告金贵满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负担650元,被告信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1400元. 财保信阳分...

原审被告闵长安,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 上诉人易明秀与被上诉人王保国、原审被告...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392号民事...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刘??、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吴??... 原告向本院提供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信益民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038号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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