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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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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友信商 务资讯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 1693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 农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新跃,男,39 岁,汉族,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 长沙市开福区又一村巷 60 号 76 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 160 号富绿山庄 8 栋 702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因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 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 6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与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签订《赞助协议书》 ,约定: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甲方)资助由湖南友信 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乙方)独家策划和承办的在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08 中 国(长沙)国际种业博览会”,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在种博会的所有宣传资料和会刊 上列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为 “支持单位” ; 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为湖南农大金 农种业有限公司提供面积为 36 平方米的 T13 号展位;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获赠自拟 广告词的标升气球 1 个和充气拱门一座, 并获赠会刊内页彩色 A4 版广告 2 幅及本届种博会 会刊 10 册;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湖南 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 21 800 元作为赞助费用;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违约方需向履 约方支付本协议金额 10%的违约赔偿金。协议签订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按协议 约定在会务指南和会刊目录中列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单位, 向湖南农大金农种 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层位,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标升气球和充气拱门, 并在会刊广告专栏中对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及其产品进行专栏介绍。

湖南农大金农种 业有限公司先后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和 6 月 10 日向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支付参展费 共计 13 000 元,余款 8800 元未付。2008 年 6 月 13 日上午 8 时左右,湖南农大金农种业 有限公司参展员工携带的手提电脑被盗,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要求湖南友信商务资讯 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同时,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向湖南农 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催要参展费余款 8800 元, 而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却以手提电脑 被盗为由拒不付款, 故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要求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退馆, 并 以保护展位为由将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展位查封,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于当 日上午 10:30 左右退出展会。种博会结束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多次向湖南农大 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催要 8800 余款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赞 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湖南友信 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按协议书履行了各项义务, 而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清参展 费即协议书中约定的赞助费用,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湖南友信商务资讯 有限公司要求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付清参展费 8800 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2180 元的 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提出其在 2008 年 6 月 10 日向湖南友 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支付 13 000 元参展费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同意湖南农大金 农种业有限公司于 6 月 13 日参加会展,故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要约承诺,付款方式发生 改变,为此,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不应再支付原协议余款的抗辩理由,因湖南农大金 农种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佐证, 且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也不予认可, 故湖 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的该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 司应支付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参展费 8800 元及违约金 2180 元。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 内支付原告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展位费 8800 元;二、被告湖南农大合农种业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违约金 2180 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75 元,由被告湖 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 求二审法院查明实事,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双方签 订的《赞助协议书》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 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其义务,虽双方 口头变更了付款期限及生效条件, 且双方已实际履行,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 规定及变更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

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 司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实事,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对被 上诉人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展台进行了验收, 即视为同意参展并继续履行双方 所签订的协议, 因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提出余款在 2008 年 6 月 22 日之前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没有实事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 决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 75 元,由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陈 佳 旷 学 瑛 左 武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宇

上诉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因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湖南农大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友信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双方签订的《赞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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