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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弊大于利的二辩稿,打工弊大于利的四辩稿,电视征婚利大于弊一辩,诱惑侦查弊大于利一辩稿

发布时间:2013-03-20 来源: 学分制弊大于利二辩稿

反方观点: 我方将衡量利弊的具体标准概括为,是否有利于大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是负面大于正面,那就是弊大于利。在此基础上,我方将从...

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观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诱惑侦查弊大于利。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作 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 络犯罪等中。但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是一种绝妙出奇的侦查谋略;但也有可能因 过分诱导而致人造成致命危险。在我国当前运用中,出现了事前无约束,事中无监管,事后 侵犯公民权利,有违司法公正性等弊端,我方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此问题。

首先,在我国诱惑侦查并没有规范的启动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采用不同的 审查标准,导致侦查机关在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随意启用侦查措施。我国当前的法律漏洞导 致诱惑侦查适用范围不明确, 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时对案件特殊性考虑不周全, 不管案件 性质和大小, 从危害性质较小的社会治安案件, 一直到危害性比较大的有组织犯罪都统统适 用。

另外我国并没有明确区分机会提供型和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 突破了侦查本身所应具有 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实际上后者是普遍被否定的,此类型侦查采用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对 本无犯罪意图的对象产生极大的诱惑,使其犯罪,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

第二, 诱惑侦查实施过程中监督程序不完善。

因为其独有的秘密性, 除了侦查机关本身, 其他部门很难了解案件发展进程,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因此,在实践中,主要 依靠侦查机关进行自我监督, 但这种监督明显缺乏真实性和公正性。

侦查员在实施过程中的 违法侦查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在诉讼程序中,法庭无法对诱惑侦查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只能 通过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判断,这对于被告人也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诱惑侦查在诉讼过程中也会使司法廉洁性,公正性遭质疑。控辩双方对证据有效 性发生争议时,大多是由审判人员进行判断,有违司法公正性。被诱惑者实质上在案件中是 受害者,但并没有法律进行保障,救济方式和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明显不利于被诱惑者合 法权益的保护。另外,不当的诱惑侦查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由于形式上的“主犯” 是侦查人员,其“犯罪事实”不会认定,实际上就无形地“提升”了被诱惑者的犯罪地位, 加重了被诱惑者的刑罚,对被诱惑者实在是不公平。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诱惑侦查弊大于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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