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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航空有限公司章程(3个股东),20070517修改—工商注册变更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2-04-03 来源: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管理工作,民航总局日前发布公告,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东北航 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国家和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本公司调整 股东后各股东方 2007 年 6 月 18 日签订合同的有关约定,本 着平等互利,经友好协商,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东北航空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本公司的宗旨是为东北搭建空中 桥梁,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为东北 经济振兴给予以有力拉动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名称为:东北航空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ortheastern Airlines co.,Ltd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沈阳市 第七条 公司的基地机场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经营场 所为:暂定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楼内。 -1-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和通 用航空业务。

第九条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航空运输和 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并 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市场定位是:采用“缝隙策略”专注与 支线和二线城市市场,以支线航空运输为主,打造以沈阳为 枢纽,以丹东、锦州为两翼,立足东北、面向全国和辐射东 北亚地区的干支线相结合的航线网络布局。

通用航空视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进入,以现代城镇服务项 目为主要营目标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叁点陆亿元(人民币 36000000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人 民币 160000000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其中:实 物投资(桃仙机场进场路)使用评估折价做人民币投资,贰 仟陆百万元(人民币 2600 万元),现金投资人民币伍仟肆 -2- 百肆拾万元(人民币 5440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50.25%。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物使用权作价应由具有 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名称、出 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 甲方:辽宁寰江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 8040 万 元(以评估值为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25%;

2. 乙方: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金 26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6.25%;

3. 丙方:四川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现金 5360 万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3.5%。

第十六条 投资各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现金 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设立的财务账户。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股比分配红利; -3- (二)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出席股东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推选管理人 员,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查阅、复制、摘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材料。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向公司提起 关于知情权的诉讼; (八)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 质询;股东认为公司做为或者不做为的行为损害其权利的, 可以以股东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董事、管理人员、公司交易方 或者其他第三人主张权益,股东通过此等程序为公司获得的 利益,如有所得则其中有 20%做为奖励支付给股东; (九)公司终止解散,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三)恪守公司章程 ,对不履行和违反本公司合同及章 -4- 程的股东,致使其他股东遭受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四)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五)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六)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 司和各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 侵害其他股东权利之行为,该股东应当停止此行为,并赔偿 其他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成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 股东增加投资; (二) 公司盈利; (三) 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在经营出现亏 损时,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召开股东会 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 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 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交给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额度方案;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 -7-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出席股东会 议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 权力。

定期会议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召开 1 次。股东会可以 通过临时会议的形式,制定完善公司股东权利内容的决定。

第三十条 股东临时会议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的提议时; (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3 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 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代表同意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8- 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同意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时, 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东会认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议决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到会人数应当为全体股东的半 数以上,并且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代表能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股东对议案的表决采取书面记名方式。

股东 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 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 -9-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7 人,其中甲方委派 3 名,乙方委派 2 名,丙方委派 1 人,独立董事 1 人。首届董 事长由持有股份比例最大一方委派人员担任。任期为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同意通 过,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由各股东委派并书 面通知董事会和其他股东。公司第二届及以后各届董事会董 事,经其推荐股东提议,通过股东会选举、更换。

董事任期自股东将委派书正式通知董事会和其他股东之 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0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额度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下简称经理) ,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同一 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解释公司章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第四十条 定期召开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于每季 初举行。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费用由公司全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和全体监事。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 - 11 - 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 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 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本人应当参加。

董事因 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如缺席董事未委派代表出席会 议,则应被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变更公司形式和 解散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授予董事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超出年度预算贷款计划以外的新增贷款; (七)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12 -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详细记录,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特别重要的文件应 长期保存。会议记录应在公司存档。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董事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董事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当董事会 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股东有 权起诉该董事。但经证明曾表示异议并已将异议记载于董事 会会议记录中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某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 - 13 - 保。

第五十一条 董事除非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一般 不得直接干涉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 1 名,执行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总飞行师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执行总经理是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公司日常的经营管 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和超越授权范围。 - 14 -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 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 5 人,其中甲方委派 2 人, 乙 方委派 1 人,丙方委派 1 人,公司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设 监事会主席 1 名,首次监事会由乙方召集,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人员可以不经董事长、经 理的批准,直接要求财务人员出示财务报告、财务帐薄、原 始财务凭证;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上述 人员改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就特别事项举行调查听证会,并有权要求相关董 事出席及接受质询; - 15 -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 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认为必要,在经股东 会批准后,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 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做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 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 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议决。监事 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 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但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 人事任免工作。 - 16 - 第四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并向董 事会报告; (三) 签署公司对外的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 (五) 发生战争、 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 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六)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章 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的责任 第一节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含同 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 同级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 17 - 保证:

(一)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 的负责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在其职责 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任职期间及离任后 3 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活 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 18 -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泄 露公司的秘密。

第六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 同级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应提 前 60 天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 生效;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同级高级管理人员, 应提前 60 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可生效。

第六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含 同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以及同级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同 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19 -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的责任 第七十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十二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应提前 60 天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生 效。

第七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20 - 第七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未尽到诚信义务的,股东 有权对其提出起诉。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 劳动用工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 翌于年 3 月 31 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应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损益表、管理费 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于翌月 10 日报送每位股东。

第七十七条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 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 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 21 -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三)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提取 5%—10%的法定公益金;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 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向股东分配利润。

否则,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八十条 体福利。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 第二节 审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每年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 22 - 中介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收支、经营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 审计。董事会负责将审计结果送达股东各方。 第三节 公司劳动用工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公司的劳动 人事制度。公司的部门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置均本着高 效精简的原则,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全体员工 实行合同制。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人员配 置,并享有自行依法招聘和依法辞退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权 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法律 和法规和政策。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等待遇。

第八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 工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 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 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订重 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 议。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和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23 - 第八十九条 应当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依 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解散时,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 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法定的机关组织成立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九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媒体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 - 24 - 算组织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清算组织应对债权进行核实并登 记。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所剩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五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按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进行。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 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活动。公司 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进行分配。

第九十六条 清算组织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公司债 务时,停止清算,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25 - 第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求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 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 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 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6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实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实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 出决议。股东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 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行政体制或者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企 业破产等原因,公司解散时,本章程随即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有效期暂定为四年。到期如未修 改,董事会可决定续效。

第一百零六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修改权 属于股东会。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一式十二份。四方股东各一份, 其中甲方3份,乙、丙方各2份,并向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 关报送三份,公司存档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 27 - 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 乙方; 二 00 七年七月 日 - 28 - 甲方:辽宁寰江实业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乙方: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丙方: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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